
“同样的人同样对待”常被当作公平的最简原则。亚里士多德在讨论分配正义时区分数目上的相等与按比例的相等:相同份额只有在相关条件相同时才公正;若相关条件不同,机械地给出同一份额反而可能不公。这个原则提供的是形式,而不是答案,因为真正困难的问题始终是:什么差异算“相关”?
例如,一栋公共建筑要求所有人走同一段楼梯,看似规则一致,却没有给轮椅使用者同等进入机会。增设坡道使通行方式不同,但目的若是让人都能进入,它更接近作为平等者受到关切。现代平等理论因此区分“相同待遇”与“作为平等者受到待遇”;残障正义中的合理便利正把这种区别落实到制度环境。
争论不能靠一句“因人而异”结束。若任何差异都能成为区别待遇的理由,偏见也会披上公平外衣。我的判断是,相同待遇应当作为默认起点;偏离它的人承担说明责任,并须回答三个问题:所依据的差异是否与共同目的真正相关,区别是否为实现平等参与所必需,理由能否向受影响者公开辩护。公平不是让所有人经过同一道门,而是用一致、可说明的标准判断何时需要不同的门。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equality/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disability-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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