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答应替外出的邻居给盆栽浇水,却直到叶子萎蔫才想起来。遗忘发生的那一刻似乎不是一个选择:人不能像抬手那样,直接决定此刻记起什么。那么,“我忘了”是否足以免责?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卷讨论自愿行为时,已经区分单纯不知道与因自己可责的状态而不知道。当代道德责任理论进一步强调控制条件和认识条件,也讨论“追溯”:眼前失误虽不受直接控制,责任仍可能追溯到较早、能够回应理由的做法。若你明知自己常忘事,也知道植物数日无水会受损,却没有写提醒或请人补位,遗忘就不是孤立的心理事故。承诺使你有理由事先照料自己的注意和记忆。
但追溯不能变成“任何忘记都有罪”。事情的重要程度、风险是否可预见、设置保障的成本、当事人的能力以及突发干扰,都影响责备的强弱。突发疾病造成的记忆中断,与随手答应后完全不安排,并不相同。
我的判断是:遗忘本身常非自愿,责任却可以来自对义务管理的疏忽。承认这一点,既避免把记忆失误都当作品格缺陷,也避免用一句“忘了”抹去已经由承诺产生的照料责任。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moral-responsibility/
https://classics.mit.edu/Aristotle/nicomachaen.3.ii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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