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每天都在借助别人完成目的:乘出租车去机场,请医生诊断,雇木匠修门。如果“把人当作手段”本身就错,普通合作几乎无法成立。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提出的要求更严格也更精确:应当把自己和他人的人性同时视为目的,绝不能仅仅视为手段。
关键在“仅仅”。乘客确实借助司机抵达机场,但司机知道交易条件,可以同意或拒绝,并以收入实现自己的目的。双方都没有因此失去作为行动主体的地位。相反,若乘客明知无钱付款却隐瞒事实,司机便无法根据真实条件决定是否接单;欺骗者把对方的判断能力绕开了。
康德的论证并不是说获得同意便使一切行为正确。同意可能受到胁迫、误导或不公平条件影响;而尊重一个人,也不只是不妨碍他。我的判断是,“手段”这个词容易制造误会:问题不在关系中存在用途,而在一方是否只看见用途,不承认另一方同样有理由、选择和不可随意牺牲的目的。合作可以互为手段,尊重要求彼此不只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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