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威胁下作出的承诺,还必须履行吗?

在威胁下作出的承诺,还必须履行吗?

假设有人威胁公开你的私人资料,除非你答应每周给他钱。你确实说了“我答应”,却很难说这句话产生了普通承诺的约束力。承诺之所以能改变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只靠发音,还依赖承诺者能够以自己的判断向对方提供保证;不正当威胁正是在操纵这个条件。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卷把严重威胁下的行动称为“混合的”:行动者在当时选择了它,因此并非像被风吹走那样全无参与;但若脱离威胁,他不会为了行动本身而做。现代强迫理论继续争论威胁必须多严重、相对于什么基线才算剥夺自由,以及合法警告与不正当威胁如何区分。

我的判断是,胁迫者不能先制造一个本不应存在的坏选项,再把受迫者的屈从当作自己取得权利的来源。在这个例子中,停止付款通常不构成背信。不过,“承诺不约束”不等于所有责任消失:若受迫者后来让无辜第三方合理依赖这句话,或有安全脱身、求助和减轻损失的可能,仍须分别处理那些新义务。关键不是一句话是否说出口,而是它是否出自可归责、未被不正当控制的选择。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coercion/
https://classics.mit.edu/Aristotle/nicomachaen.3.iii.html


了解 Geoffrey Chen 的更多信息

订阅后即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