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别的选择,就一定没有责任吗?

没有别的选择,就一定没有责任吗?

“一个人只有在本来可以做别的时,才应为行为负责”,这被称为替代可能性原则。它很符合日常判断:若有人被强行推倒并撞坏物品,我们通常不会像责备主动破坏者那样责备他。

哈里·法兰克福在1969年提出一类思想实验来挑战这个原则。假设琼斯准备自行投票支持某项不公提案;暗中监控他的布莱克会在他想反对时操纵其决定,确保他投赞成票。但琼斯没有动摇,布莱克从未介入。琼斯事实上无法投反对票,可那张票仍完全来自他自己的理由。法兰克福据此认为,责任未必要求实际存在另一条路。

反对者指出,布莱克要判断何时介入,往往必须依靠琼斯的某个先兆;琼斯至少还可能表现出不同意图。因此,这些案例是否真的消除了所有替代可能,仍有争论。

我的判断是,“不能做别的”是重要证据,却不是自动免责的口令。强迫之所以减轻责任,不仅因为出口被封死,还因为外力接管了行动的形成。若备用装置从未介入,行为仍由当事人的判断产生,责任问题便应看行动实际怎样形成、是否回应理由,而不能只数一共有几条可走的路。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alternative-possibilities/
https://doi.org/10.2307/2023833


了解 Geoffrey Chen 的更多信息

订阅后即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