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则对所有人一样”常被当作公平的充分条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却区分三种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既有独立的正确结果,也有保证得到它的办法:由切蛋糕的人最后取,可以促使他切得均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也有独立标准,却无法保证结果,例如审判力求只判有罪者,仍可能误判。纯粹的程序正义则没有程序之外的唯一正确分配;在起点和规则公平时,抽签结果可因程序本身而被接受。
这些区分说明,程序的作用并不相同。某个社区课程名额采取“先到先得”,规则即使公开、执行一致,也可能让上班时间不自由、网络较慢的人系统性吃亏。程序没有暗箱,不等于参与条件公平;相反,在合资格申请者主张相当、名额又不可分时,使用真正随机的抽签,落选并不使结果自动变成不公。
我的判断是,程序公平能约束权力、减少偏私,并在某些情形中赋予结果正当性,但不能成为停止追问的口令。我们还须问:谁能参加、起点是否可接受、程序适合解决什么问题、错误能否复核。规则公开且一致,是公平的重要条件;它不是所有结果的道德洗白。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justice/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raw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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