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克把同意分为明示与默示。他认为,一个人享用政府管辖下的土地、住宿或道路,就在这种享用期间默示同意服从法律。这个论证试图解释:绝大多数人从未正式签署社会契约,政治义务为何仍可能成立。
休谟的反驳抓住了选择条件。他说,把继续留在出生地视为同意,就像把一个熟睡时被带上船、若离船便会落海的人,说成同意服从船长。如果拒绝的代价极高,留下来便不一定是自由选择。后来的讨论也据此区分“用行动表达同意”与“没有反对所以被算作同意”:前者仍可能有清楚意图,后者则容易由强势一方单方面定义。
放回日常生活,沉默有时确实传递接受,例如会议事先明确说明“若无异议,方案通过”,所有人理解规则、拥有发言机会,也不会因反对受惩罚。但在医疗、亲密关系、隐私授权或重大合同中,仅有沉默通常不足以承担同意的重量。
我的判断是:沉默不是天然的“是”,只能在三个条件下构成有限的默示同意——规则预先清楚、拒绝真实可行、后果与场景相称。判断同意,不能只看有没有说“不”,还要看一个人是否真正能够说“不”。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locke-political/
https://plato.sydney.edu.au/entries/political-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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