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爱的哲学讨论·第一篇
爱是人类思想史上持续受到关注的问题。古代哲学家讨论亲情、友谊、情爱与仁爱,也讨论爱与欲望、德性、幸福、神圣事物以及社会生活的关系。进入近现代以后,关于爱的研究又涉及人的情感结构、自由、主体间关系、人格价值和道德责任。
这些讨论所使用的”爱”并不完全指向同一种现象。古希腊语中的 eros、philia,基督教传统中的 agape、caritas,中国思想中的仁爱、兼爱,以及印度思想中的慈、悲、奉爱,各自有特定的语义和理论背景。即使同一位哲学家,也可能分别讨论不同意义上的爱。
本文是”关于爱的哲学讨论”系列的第一篇,先按照主要思想传统和历史时期,梳理古今中外有代表性的哲学家及相关思想家的论述。每一部分说明其讨论的对象、具体主张、论证背景和代表文献。对于并未直接提出统一定义的思想家,本文只介绍其有关爱的论述,不把后人的归纳当成其本人提出的定义。本文仅作历史资料整理,不对各种理论作评价,也不引入其他哲学框架加以解释。
一、中国先秦哲学中的爱
孔子:仁者爱人
孔子(公元前551—前479年)关于爱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仁”的概念中。《论语·颜渊》记载,樊迟问仁,孔子回答:”爱人。”这里的爱并不局限于男女情爱,而是与人的道德品格和社会生活有关。
《论语·雍也》提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人在追求自身立身和发展的同时,应当帮助他人实现相应的愿望。《论语·卫灵公》又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些论述把爱人同理解他人的处境、限制自身行为联系起来。
孔子也重视亲情中真实的感情。《论语·为政》谈论孝时,强调仅仅供养父母并不足以构成完整的孝;对父母的态度同样重要。《论语·八佾》谈到丧礼时,也重视真切的哀痛而非仅有仪式上的完备。
与此同时,孔子并未把仁理解为没有规范的感情流露。《论语·颜渊》中的”克己复礼为仁”,说明仁还涉及自我约束、礼的实践和长期的道德修养。孔子的仁爱因而包含情感、态度与行动等相互联系的内容。
墨子:兼爱与交相利
墨子(约公元前5世纪至前4世纪)在《墨子·兼爱》上、中、下三篇中系统论述”兼爱”。墨子认为,战争、侵害和社会纷争的重要原因,是人们只关心自己及所属群体的利益,而不能同样顾及其他人的处境。
《兼爱》中提出:”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这要求人们在对待其他国家、家庭和个人时,不应仅从自己的局部利益出发。兼爱还与”交相利”联系起来:通过彼此关切、避免侵害和相互帮助,改善共同生活。
“兼爱”有时被译为”普遍的爱”,但在墨家思想中,它特别强调包容性的关怀和实际行动,并不简单等于要求所有人对每个人产生同等强度的亲密情感。墨家主要讨论的是人应当如何对待他人,以及这种行为原则如何减少社会损害。
孟子:恻隐之心与爱的扩充
孟子(约公元前372—前289年)继承儒家仁爱思想,进一步讨论仁爱的心理来源。《孟子·公孙丑上》提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孟子以人突然看到儿童将要落井时所产生的惊惧与不忍为例,说明人具有能够发展为仁德的情感萌芽。
恻隐之心并不等于已经完成的仁德。孟子强调,人需要将这种心理倾向不断扩充,并通过具体行为加以实现。他也区分不同对象之间的伦理关系。《孟子·尽心上》提出:”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亲人、一般民众和其他生命或事物,都可以成为关切的对象,但相应的情感和责任并不完全相同。
孟子因此既讨论爱的自然情感基础,也讨论这种情感如何经过扩展成为更广泛的伦理实践。
荀子:情感需要通过礼义得到安排
荀子(约公元前3世纪)同样讨论人与人之间的亲爱,但更强调礼义对于人类情感和欲望的调节。《荀子·性恶》《荀子·礼论》等篇认为,人具有自然的欲望和情感,如果缺少适当的规范,容易因利益争夺而发生冲突。
在荀子的思想中,父母子女、夫妻、兄弟、朋友等关系各有相应的伦理要求。礼并非只是一套外在仪式,也承担着表达、调整和安排情感的作用。例如,丧礼既涉及对逝者的哀思,也使这种哀思获得社会生活中可以遵循的表达方式。
荀子并未建立一个脱离礼义的独立爱情理论。他关于爱的论述主要置于情感培养、伦理角色和社会秩序的关系之中。
老子与庄子:慈、自然与对执着的反思
《老子》第六十七章提出”三宝”,其中之一是”慈”。慈与俭、不敢为天下先并列,涉及柔和、护持生命以及避免争强好胜的态度。这里的慈不能直接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浪漫爱情。
《庄子》则从自然、生命变化和人为分别的角度讨论人际情感。《大宗师》中有”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的表达。其语境是以鱼离开适宜的生存环境为比喻,讨论生命在不同处境中的关系及顺应自然的状态,不能简单解释为庄子主张人与人之间不应相爱。
庄子文本也包含对亲人死亡、哀伤及生命变化的讨论。它关注的是人如何面对变化、执着与人为规定的情感方式,并未提出一套与儒家”仁爱”或墨家”兼爱”相同形式的普遍定义。
二、古代印度哲学与佛教中的爱
《奥义书》:爱与自我的关系
《广林奥义书》(Bṛhadāraṇyaka Upaniṣad)第二卷第四章记载了耶若婆佉(Yājñavalkya)与弥勒依(Maitreyī)的对话。对话提出,人对丈夫、妻子、子女、财富以及其他对象的爱,最终与对”自我”(Ātman)的关切有关。
这里的”自我”不是日常语言中自私自利的个人,也不能直接等同于现代心理学意义上的自我意识。它处于《奥义书》关于终极实在、存在和自我认识的形而上学框架之中。
这段论述把爱从具体对象之间的关系引向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人为何爱某个对象,以及这种爱与人对自身存在的理解有什么联系。
早期佛教:慈、悲与渴爱的区别
早期佛教对不同形式的爱作出区分。”慈”(巴利语 mettā)主要指希望其他生命获得幸福与安乐的善意;”悲”(karuṇā)主要指希望其他生命脱离痛苦的关怀。慈与悲同喜、舍一起,构成”四无量心”的重要内容。
佛教同时讨论”渴爱”(taṇhā,梵语 tṛṣṇā)。在四圣谛的框架中,渴爱与对感官快乐、存在或非存在的执取有关,是苦产生的重要条件之一。它与慈悲所指的利他善意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因此,佛教经典既讨论人因欲望和执着而产生的依恋,也讨论通过修行培养对其他生命的善意。二者在心理性质、修行目标和伦理意义上有所区别。
《薄伽梵歌》:奉爱作为人与神的关系
《薄伽梵歌》尤其在第九章和第十二章讨论奉爱(bhakti)。奉爱涉及对神圣对象的敬爱、信赖、奉献和归依,既可以表现为内在态度,也可以表现为持续的宗教实践。
在《薄伽梵歌》中,奉爱与知识、行动等修行道路相联系。一个人可以通过专注、信赖和奉献,使其行动与生命方向指向神圣对象。这里的爱以人与神的关系为核心,不以男女情爱或一般友谊为主要对象。
寂天:慈悲与对他人痛苦的承担
印度佛教思想家寂天(Śāntideva,约8世纪)在《入菩萨行论》中讨论菩提心、慈悲与利他行为。
寂天强调,人应当学习把其他生命的痛苦视为值得认真回应的事情,而不能只关注自身的苦乐。他讨论如何减少自我中心的执着,培养愿意帮助他人的意向,并将这种意向落实为行动。
在其理论中,慈悲不仅是面对痛苦时一时产生的情绪,也是需要经过持续修习、理解和实践而发展的态度。
三、古希腊与古罗马哲学中的爱
恩培多克勒:爱是使万物结合的宇宙力量
恩培多克勒(约公元前490—前430年)提出,世界由土、水、气、火四种基本元素构成,而元素的聚合与分离受到”爱”(Philotēs)与”争斗”(Neikos)两种相反力量的作用。
爱使分离的元素结合,争斗使结合的元素分离。宇宙的变化与循环,由这两种力量的交替作用得到解释。恩培多克勒所说的爱不是专指人类情感,而是具有宇宙论意义的结合原则。
柏拉图:爱是对美、善与不朽的追求
柏拉图(约公元前427—前347年)关于爱的讨论主要见于《会饮篇》《斐德若篇》和《吕西斯篇》。这些著作采用对话形式,包含不同人物的观点,因此不能把每一段发言都直接等同于柏拉图本人的最终结论。
《会饮篇》中,苏格拉底转述女祭司狄奥提玛(Diotima)的教导。她将爱神厄洛斯(Eros)描述为一种介于匮乏与丰足之间的存在,并把爱理解为对善与美的欲求。人不仅希望拥有美好之物,而且希望善能够持久地属于自己。由此,爱又与人对不朽的追求联系起来。
这种追求可以通过生育子女体现,也可以通过创造德性、制度、思想和精神成果体现。《会饮篇》提出的”爱的阶梯”描述了爱者认识对象的变化:从被某个身体的美吸引,逐步认识多个身体中的美、灵魂之美、行为和制度之美、知识之美,最终趋向对”美本身”的认识。
《斐德若篇》则通过灵魂的双马战车比喻,讨论欲望、理性与爱的关系。人在面对美的对象时,既可能被感官欲望驱动,也可能因美的经验而回忆起灵魂曾经认识的更高层次的存在。爱由此可能成为灵魂提升和哲学认识的动力。
《吕西斯篇》集中追问友爱(philia)究竟产生于相似、相反、善,还是对欠缺之物的需要。对话并未给出一个最终确定的友爱定义。
亚里士多德:友爱建立在相互善意之上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年)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八卷和第九卷中系统讨论友爱(philia)。希腊语中的 philia 不仅指现代意义上的朋友关系,也涉及家庭、共同生活及其他亲爱关系。
亚里士多德区分了三种主要形式。基于利益的友爱,因为双方能够从关系中获得实际好处而形成;基于快乐的友爱,因为对方的陪伴、性格或活动令人愉悦而形成;基于德性的友爱,则建立在双方对彼此良好品格的欣赏之上。
他认为,基于德性的友爱更加稳定,因为双方希望对方为了其自身的缘故获得幸福,而不仅仅把对方作为获得利益或快乐的手段。
亚里士多德还强调,完整的友爱包含相互的善意,而且双方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知道这种善意的存在。单方面希望某个人幸福,可以构成善意,却尚不足以构成双方已经建立的友爱关系。
他把朋友称为”另一个自己”,并讨论友爱与适当的自我之爱之间的联系。朋友之间的共同生活、共同活动、相互认识和长期交往,都是友爱的重要组成部分。
伊壁鸠鲁:友谊与安宁的生活
伊壁鸠鲁(公元前341—前270年)将友谊置于幸福生活的重要位置。在他的伦理学中,快乐并不意味着无限追逐刺激,而尤其包括身体免于痛苦、心灵免于扰乱的安宁状态。
《主要教义》第二十七条强调,智慧为幸福生活提供的事物中,友谊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友谊能够带来安全感、信任、互助和稳定的共同生活。
伊壁鸠鲁承认友谊可能与实际需要有关,但其意义不止于即时的利益交换。长期信任和相互关切,使友谊成为值得珍惜的生活关系。
斯多葛学派:从亲近者扩展到人类共同体
斯多葛学派形成于公元前3世纪,代表人物包括芝诺、克吕西波,以及后来的塞涅卡、爱比克泰德和马可·奥勒留。该学派把理性和德性置于伦理生活的中心。
斯多葛传统中的”亲近化”(oikeiōsis)概念,讨论生命如何从关注自身保存,发展出对亲人、共同体及更广泛人类的关怀。后期斯多葛思想家希耶罗克勒斯以同心圆比喻人的社会关系:从自身、家庭、亲属到邻里、同胞,直至整个人类。
马可·奥勒留在《沉思录》中多次强调,人们分享理性本性,因此应当相互合作。斯多葛学派讨论的爱与关怀并不局限于私人亲密关系,还包含对陌生人和人类共同体的伦理责任。
西塞罗:友谊以德性为基础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在《论友谊》中系统讨论友谊的性质。他认为,真正的友谊建立在良好品格、相互尊重和共同的道德追求之上。
利益可能伴随友谊产生,但不应被视为友谊的根本目的。朋友相互关切,是因为他们欣赏对方的品格,并希望对方获得幸福。西塞罗还强调友谊中的忠诚、诚实和相互劝诫。朋友不应为了维持表面和谐而赞同错误,也不应要求朋友帮助自己从事不正当的行为。
普罗提诺:爱是灵魂对美与善的趋向
普罗提诺(约204—270年)是新柏拉图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在《九章集》中,他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关于美、灵魂和爱的思想。
普罗提诺认为,人能够通过感官感受到具体事物的美,但感官之美并不是美的最高形式。灵魂对美的向往,可以引导人从物质世界转向精神世界,进而追求更高层次的统一和善。
在他的形而上学体系中,最高原则是”一者”(the One)。灵魂的提升最终指向对这一终极原则的接近与回归。爱既包含对具体美好对象的吸引,也包含灵魂趋向更高存在原则的精神运动。
四、中世纪基督教、犹太教与伊斯兰思想中的爱
奥古斯丁:爱是意志的方向与秩序
奥古斯丁(354—430年)在《忏悔录》《上帝之城》《论基督教教义》等著作中,把爱置于伦理学和神学的中心。
奥古斯丁认为,人总会爱某些对象,问题在于人究竟爱什么,以及不同对象在人的生活中应当处于什么位置。他区分指向上帝的正当之爱(caritas)与偏离正确秩序的欲求或贪爱(cupiditas)。这并不意味着一切对世俗对象的爱都是错误的,而是要求人把不同对象放在适当的价值次序之中。
由此,他发展出”爱的秩序”(ordo amoris)的思想。在《上帝之城》中,他还以两种不同的爱解释两种城邦: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甚至轻视上帝;另一种以上帝为中心,并据此安排人与自身及其他事物的关系。
奥古斯丁也将爱与意志联系起来,认为行为的伦理性质不能仅从外在结果判断,还涉及行动者所怀有的意向。他在《约翰一书讲道》中提出”爱,然后做你愿意做的事”,其前提是意志已经受到正当之爱的引导。
伪狄奥尼修斯:爱是使存在者趋向统一的力量
约5至6世纪的基督教思想家伪狄奥尼修斯(Pseudo-Dionysius)在《神圣名称论》中讨论爱(eros)与仁爱(agape)的神学意义。
他将神圣之爱与善的扩展、存在者之间的联系以及万物趋向其根源的运动联系起来。爱可以使存在者走出孤立的自身,并趋向与所爱对象的结合。
在这一思想中,爱具有宇宙论和神学意义,既涉及人与神的关系,也涉及万物由善而来并趋向善的结构。
伯尔纳:爱的四个阶段
克莱尔沃的伯尔纳(Bernard of Clairvaux,1090—1153年)在《论爱上帝》(On Loving God)中提出爱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人为了自己而爱自己;第二阶段,人为了自己的需要而爱上帝;第三阶段,人因为上帝自身的善而爱上帝;第四阶段,人甚至能够为了上帝而爱自己。
这一论述描述了爱的动机如何从自我需要逐步转向对神圣对象本身的关注。伯尔纳讨论的主要是宗教意义上的爱,以及这种爱如何在精神修行中发生变化。
伊本·西那:爱是存在者趋向完善的倾向
伊本·西那(Avicenna,约980—1037年)在《论爱》(Risāla fī al-ʿIshq)中,把爱置于更广泛的存在论背景下讨论。
他认为,爱并不只发生在人类的情感生活中。不同层次的存在者都以各自的方式趋向适合自身的善与完善。自然事物的倾向、生命的欲求以及理性灵魂的追求,都可以在这一意义上与爱联系起来。
在其形而上学体系中,爱与善、完善及存在的等级秩序相联系。人的爱既有感官和欲望的层面,也可能包含理性灵魂对更高善的追求。
安萨里:爱与对神的认识
安萨里(al-Ghazālī,1058—1111年)在《宗教科学的复兴》中专门讨论爱、渴望、亲近和满足。
他将爱与认识联系起来:人通常因认识到某种善、美或完善而产生爱;认识越深入,对所爱对象的理解和情感也可能越深入。对于宗教修行者而言,对神的认识与对神的爱密切相关。
安萨里同时讨论人对自身、他人和有益事物的爱,以及这些不同形式的爱如何与对神的爱发生联系。他的讨论兼有心理分析、伦理实践和宗教修行的内容。
迈蒙尼德:对神的爱与理性认识
犹太哲学家迈蒙尼德(Maimonides,1138—1204年)在《迷途指津》及《密西拿律法》中讨论对神的爱。
他认为,对神的爱与对神及其创造秩序的认识密切相关。认识越深入,爱便越有可能得到发展。在《密西拿律法·悔改律》第十章中,他尤其强调,爱神不应仅仅为了获得奖赏或逃避惩罚,而应当指向神本身。
这种爱以知识、理性思考和宗教生活为基础,与单纯的感官欲望有所区别。
伊本·阿拉比:神圣之爱与存在的显现
伊本·阿拉比(Ibn ʿArabī,1165—1240年)在《麦加启示录》《智慧的珍宝》等著作中,把爱置于其关于神、存在和显现的思想之中。
他讨论神圣之爱、精神之爱和自然之爱等不同层次,并把人对美的感受、对神的渴望以及世界中的多样存在联系起来。对伊本·阿拉比而言,爱与对神圣实在的认识不能完全分开;人通过不同的存在形式和经验,认识神圣属性的显现。
他的论述大量运用诗歌、象征和神秘主义语言,因而其中的”爱”同时具有情感、认识和形而上学意义。
托马斯·阿奎那:爱、善意与仁爱德性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年)在《神学大全》中,对爱作出了系统区分。
在第一部第二集有关情感的讨论中,他把爱看作欲求能力对所认识的善所产生的基本倾向。爱可以表现为感性的激情,也可以表现为理性意志的活动。
阿奎那区分”欲求之爱”(amor concupiscentiae)与”友爱之爱”(amor amicitiae)。前者是希望某种善属于自己或他人,后者则是希望某个人为了其自身的缘故获得善。这种区分说明,爱一个人和爱某个人所能提供的事物,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关系。
在第二部第二集有关仁爱(caritas)的讨论中,他进一步将仁爱理解为人与上帝之间的友谊,并认为对邻人的仁爱与这一关系相联系。仁爱在其神学伦理体系中是一种德性,不仅是偶然出现的情绪。
鲁米:爱作为通向神圣的道路
鲁米(Rūmī,1207—1273年)是波斯苏菲传统的重要思想家和诗人。《玛斯纳维》及其诗歌反复讨论渴望、分离、相遇和神圣之爱。
在鲁米的哲理诗中,人与所爱对象的分离感能够成为精神追求的动力;爱的经验不仅涉及个人情感,也与自我转化及对神圣实在的趋近相联系。
鲁米主要通过诗歌、寓言和宗教象征展开思想,并未按照近代哲学论文的形式给出一个单一、严格的爱之定义。
但丁:推动宇宙的爱
但丁(Dante Alighieri,1265—1321年)在《神曲》中将个人之爱、灵魂的净化和神圣秩序联系起来。
《天堂篇》结尾以”推动太阳和其他群星的爱”描述终极的神圣原则。在这部诗中,爱既可以表现为人间的情感,也可以指向灵魂与神圣秩序的关系。
但丁的论述属于兼具文学、神学与哲学性质的诗歌表达,不能简单等同于一套独立的心理学定义。
五、宋明儒学中关于仁爱的发展
朱熹:仁是爱之理、心之德
朱熹(1130—1200年)在《论语集注》中解释”仁”为”爱之理,心之德”。在《仁说》中,他又将仁与天地生生不息的意义联系起来。
朱熹区分仁的根本根据与仁在具体生活中的表现。爱人、恻隐等可以体现仁,但仁并不完全等同于某一次情感活动。仁还涉及使这种关怀成为可能的道德原则及人的心性修养。
在他的思想中,仁爱需要通过对事物之理的理解、个人修养以及伦理实践得到体现。对亲人的爱与对其他人的关怀,处于相互联系而又具有差别的关系之中。
王阳明:一体之仁与良知
王阳明(1472—1529年)在《大学问》等文本中讨论”万物一体之仁”。他认为,大人能够把天地万物看作与自身相关的一体,因而他人的痛苦和其他生命的损伤,能够引发相应的关切。
王阳明以看到儿童将要落井时产生恻隐、看到鸟兽哀鸣时产生不忍等情形,说明仁并不只是外在的行为规定,还与人的心和良知有关。
在王阳明的思想中,仁爱与良知的呈现及实际行动相联系。知与行不能被完全分离;对于他人处境的认识,需要在相应的行为中得到落实。
六、文艺复兴与近代早期哲学中的爱
马尔西利奥·费奇诺:柏拉图式爱的重新解释
费奇诺(Marsilio Ficino,1433—1499年)是文艺复兴时期重要的新柏拉图主义者。他在对柏拉图《会饮篇》的评注《论爱》(De amore)中,重新讨论美、欲望与灵魂提升之间的关系。
费奇诺认为,具体对象的美能够唤起人的爱,但这种爱可以超越对身体的占有欲,转向对精神之美和更高善的追求。他将爱的不同层次置于基督教与新柏拉图主义相结合的宇宙秩序中。
在这一论述中,爱既是对美的反应,也是灵魂向更高完善状态运动的动力。
蒙田:友谊是不可替换的个人关系
蒙田(Michel de Montaigne,1533—1592年)在《随笔集》第一卷第二十八篇《论友谊》中,回忆他与拉博埃西之间的友谊。
蒙田区分了普通交往、基于利益的关系与极为深厚的友谊。他认为,深厚的友谊不能仅用某项利益、某种优点或某个单独理由解释。
在解释为何爱这位朋友时,他留下了著名的表达:”因为他是他,因为我是我。”这句话强调的是特定两个人之间形成的独特关系,而非一套可以机械复制的交友标准。
霍布斯:爱与欲望的关系
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在《利维坦》第六章讨论人的激情、欲望和厌恶。
在他的心理学框架中,人趋向某个对象时表现为欲求,回避某个对象时表现为厌恶。爱与欲求紧密相连,所爱的对象通常是人所欲求的对象。
霍布斯对爱没有采取脱离欲望机制的独立精神实体解释。他把爱置于人的运动、倾向、快乐与痛苦等心理和身体过程之中。
笛卡尔:爱是使灵魂愿意与对象结合的激情
笛卡尔(René Descartes,1596—1650年)在《灵魂的激情》第七十九条中,明确讨论爱的性质。
他将爱描述为一种灵魂的激情:当对象显得适合自己或对自己有益时,灵魂受到推动,愿意与这一对象结合。这里的”结合”并不必然是身体上的结合,也可以是意志上把自己与对象看作某种整体。
笛卡尔还区分爱与欲望。爱涉及对对象的肯定和结合倾向,欲望则更多涉及对未来获得某物或避免某种损失的期待。
他也讨论爱在对象和强度上的差别,以及爱如何受到人的判断影响。爱的激情与人的身体机制相联系,但其具体对象和意义又涉及灵魂的认识与评价。
斯宾诺莎:爱是伴随外在原因观念的快乐
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1632—1677年)在《伦理学》第三部分”情感的定义”中,对爱给出明确界定:爱是伴随着外在原因观念的快乐。
在斯宾诺莎的体系中,快乐指人的活动能力向较大完善程度的过渡。当一个人体验到快乐,并把这种快乐归因于某个外在对象时,就形成了相应的爱。
这一定义把爱放在人的情感因果结构中理解。爱的发生与人如何体验自身状态的变化、如何形成关于原因的观念密切相关。
《伦理学》第五部分还讨论”对神的理智之爱”(amor Dei intellectualis)。它与对某个具体对象产生的日常情感有所不同,涉及心灵通过充分认识而获得的活动与自由。
莱布尼茨:爱是以他人的幸福为快乐
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1646—1716年)在有关自然法、正义和仁爱的论述中,把爱与他人的幸福联系起来。
他以”在他人的幸福中获得快乐”来解释爱:爱一个人,意味着那个人的幸福本身能够成为自己的快乐来源。
这种理解不同于仅仅因为对方能够提供利益而喜欢对方。被爱者的幸福并非单纯实现爱者其他目标的工具,而成为爱者关切的直接对象。
莱布尼茨还将这种爱与仁爱、正义以及对普遍善的理解联系起来。
七、启蒙时代哲学中的爱
休谟:爱是与观念、情感和同情相联系的激情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年)在《人性论》第二卷讨论爱与恨等激情。
休谟把爱与恨归入”间接激情”,分析这些情感如何通过对象、相关观念以及快乐和痛苦的印象形成。例如,一个人的品格、行为或与自身的关系,都可能参与爱与恨的产生。
休谟还讨论”同情”(sympathy)的心理机制:人能够通过对他人处境的想象与理解,形成与他人情感相联系的体验。这有助于解释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传递和道德评价。
不过,休谟并未简单地把爱等同于同情。他将爱、恨、骄傲、谦卑和同情置于一个更广泛的情感理论中,分别分析其形成条件与对象。
亚当·斯密:同情与相互情感认同
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年)在《道德情操论》中讨论同情、亲爱和人际情感的相互回应。
他使用的”同情”(sympathy)不只指对痛苦的怜悯,还包括人通过想象进入他人的处境,并对其快乐、悲伤和其他情绪产生某种共同感受。
斯密认为,人会从他人理解自己的情感中获得满足。情感上的相互认同,是人际关系和道德判断的重要基础。他也讨论家庭成员、朋友和熟人之间的亲爱如何受到共同生活、习惯及实际关怀的影响。
《道德情操论》不是一部专门为爱下定义的著作,但它提供了关于亲爱、共情和相互理解的系统分析。
卢梭:自然的自爱、怜悯与社会性的自尊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年)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爱弥儿》等著作中,区分”自爱”(amour de soi)与”自尊心”或”比较性的自我之爱”(amour-propre)。
自然的自爱与保存自身生命、满足基本需要有关,并不必然包含与他人的竞争。社会性的自尊则涉及人与他人比较、寻求承认、在意地位和评价等关系。
卢梭还把怜悯视为人的一种自然倾向,使人面对他人的痛苦时可能产生不忍。随着社会关系发展,人的情感也变得更复杂,爱情、嫉妒、虚荣与对他人评价的依赖都可能出现。
卢梭对爱的讨论因此与人的自然状态、社会化过程和人格形成密切相关。
康德:情感性的爱与实践性的爱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年)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道德形而上学》等著作中区分情感性的爱与实践性的爱。
情感性的爱涉及个人自然产生的好感、亲近和情绪倾向。这种感情并不能仅仅依靠意志命令而产生。因此,康德认为,道德法则不能直接要求一个人凭意志对所有人产生相同的亲密感情。
实践性的爱则体现在行动原则中,例如出于道德义务而帮助他人、促进他人的合理目的,以及在能力范围内行善。一个人即使没有自然的亲近感,也能够按照义务采取关怀他人的行动。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德性论中,康德还讨论仁爱、感恩、同情和尊重等义务。他区分对他人的爱与对他人的尊重,并把二者视为人际伦理生活中相互联系而又不同的要求。
八、十九世纪哲学中的爱
黑格尔:爱与自我在他者中的统一
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年)在早期宗教与伦理手稿以及《法哲学原理》中讨论爱。
在《法哲学原理》有关家庭的部分,黑格尔将爱描述为一种伦理性的统一意识。人在家庭关系中,不再只把自己理解为孤立的个人,而是把自身与他人的共同生活看作自身存在的一部分。
在这种关系中,个体并未简单消失。爱涉及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的联系,并在这一联系中理解自身。黑格尔将婚姻和家庭放在伦理生活的制度结构中讨论,因此他的爱论既涉及感情,也涉及承诺、共同生活和社会关系。
叔本华:性爱与物种延续,慈悲与道德
叔本华(Arthur Schopenhauer,1788—1860年)在《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补篇中的《性爱的形而上学》一章,对男女之间的性爱作出特殊解释。
他认为,个体体验到的强烈吸引与爱情激情,深层上同生命意志和物种延续有关。人在主观上可能把某个对象视为无可替代的幸福来源,而这种吸引在他的理论中又受到生殖与后代特征等因素的影响。
叔本华并没有因此把所有形式的爱都归结为性欲。在《论道德的基础》等著作中,他还强调慈悲(Mitleid)的伦理意义。慈悲使一个人能够把他人的痛苦作为行动的直接理由,从而突破纯粹以自身利益为中心的考虑。
因此,叔本华关于性爱的解释与他关于慈悲的道德理论,分别涉及不同层次的问题。
费尔巴哈:爱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Ludwig Feuerbach,1804—1872年)在《基督教的本质》等著作中,把宗教观念与人的本质和人际关系联系起来。
他强调,人不是脱离他人而存在的纯粹孤立主体。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相互需要和具体关系,是理解人的重要方面。
费尔巴哈尤其关注宗教中的爱如何与人的现实生活相关。他认为,许多被赋予神圣对象的性质,可以在人类自身的能力、愿望和相互关系中得到理解。
在其思想中,爱具有把个人与他人联系起来的意义,也与人的感性存在和共同生活相联系。
克尔凯郭尔:邻人之爱是一种伦理要求
索伦·克尔凯郭尔(Søren Kierkegaard,1813—1855年)在《爱的作为》(Works of Love,1847)中,系统讨论基督教意义上的爱。
他区分具有偏爱性质的情爱、友谊,与指向邻人的爱。情爱和友谊往往建立在某个人的吸引力、共同兴趣或特殊亲近关系上,而邻人之爱不以对方是否令人喜爱作为唯一条件。
克尔凯郭尔把爱邻人理解为一种宗教伦理要求。爱不仅存在于个人内心的感觉中,还需要通过行为得到体现。他特别强调爱的持续性、无私的关怀,以及人在不能获得回报时仍应承担的伦理责任。
他的论述并未否认亲密情感的存在,而是追问人在偏爱之外是否还能够履行对他人的责任。
马克思:爱与人的现实能力及相互关系
卡尔·马克思(Karl Marx,1818—1883年)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讨论人的感性能力、社会关系与异化,其中包含关于爱的论述。
马克思在讨论人的能力如何通过现实生活得到表现时,提出爱应当以相应的人的关系来回应。他举例说,如果一个人爱别人,却不能通过自己的爱唤起对方的爱,那么这种爱在现实关系中就没有获得期待的相互回应。
这一论述出现在马克思关于人的能力、异化和社会关系的分析中,并非一部专门的爱情理论。它涉及情感如何在现实的人际关系中表现,以及人是否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实现相应的社会联系。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亲密关系与人格平等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年)在《妇女的屈从地位》中讨论婚姻、亲密关系与社会制度。
密尔反对以法律和社会习惯维持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他认为,婚姻中的权力支配会限制双方人格的发展,也会影响真正的亲密、信任与合作。
他把较为平等的伴侣关系与人的自由、个性和共同生活联系起来。密尔并未给出一个单独的爱之定义,但他明确讨论了社会制度如何影响爱的关系能够采取何种形式。
尼采:爱的欲望、占有与自我超越
弗里德里希·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1844—1900年)在《快乐的科学》《善恶的彼岸》《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等著作中,从不同角度讨论爱。
尼采注意到,爱有时包含占有欲、嫉妒、理想化和对自身欲望的投射。他质疑人们是否总能准确认识自己在爱中追求的东西,也批判以普遍道德语言掩盖具体心理动机的做法。
他同时讨论友谊、对远方者的爱,以及”命运之爱”(amor fati)。命运之爱主要指对自身生命及其经历的肯定,不等同于对另一个人的爱情。
尼采没有建立一套单一的爱之定义;他的论述分散在对欲望、道德、价值和生命肯定的分析之中。
索洛维约夫:爱情与对他者独特价值的承认
俄罗斯哲学家弗拉基米尔·索洛维约夫(Vladimir Solovyov,1853—1900年)在《爱的意义》(The Meaning of Love,1892—1894)中专门讨论男女之间的爱情。
他反对仅仅以生殖功能解释爱情,认为爱情能够使人超越以自身为中心的态度,承认另一个人的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价值。
在索洛维约夫的理论中,爱涉及对他人的理想化,但这种理想化并不只是虚构的幻想;它与人试图认识、肯定和实现他者的完整价值有关。他还将这一问题置于有关人格、统一和精神发展的形而上学思想中。
九、二十世纪哲学、现象学与存在主义中的爱
弗洛伊德:爱与力比多的心理机制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1939年)是精神分析学的创立者,其有关爱的论述属于心理学与哲学交叉的思想史内容。
在《论自恋》(1914)以及有关性欲理论的著作中,弗洛伊德讨论了力比多(libido)如何投向自我或外部对象。他区分自恋性的爱与对象之爱,并分析早期亲子关系、欲望满足和无意识过程如何影响后来的亲密关系。
在《文明及其缺憾》(1930)中,他还讨论爱与社会联系的关系,认为爱与人的结合倾向参与家庭及更大共同体的形成。
弗洛伊德并未把爱完全等同于有意识的善意或道德承诺。他尤其关注人自己未必能够直接认识的欲望、心理冲突和情感历史。
马克斯·舍勒:爱使更高的价值向人显现
马克斯·舍勒(Max Scheler,1874—1928年)是价值伦理学和现象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在《同情的本质与形式》《爱的秩序》等著作中,他把爱与人的价值经验联系起来。
舍勒区分爱、同情、情感感染等现象,认为它们不能简单混为一谈。一个人可能理解或共同感受到他人的痛苦,却未必因此就爱这个人。
在舍勒看来,爱是一种具有方向性的精神活动。爱能够使人在对象身上发现原先尚未充分显现的更高价值,并推动人对这些价值作出回应。
他借用并发展”爱的秩序”(ordo amoris)概念,认为一个人所爱和所恨的对象及其次序,与其人格结构和价值取向密切相关。
奥尔特加·加塞特:爱是一种持续指向对象的活动
西班牙哲学家奥尔特加·加塞特(José Ortega y Gasset,1883—1955年)在《论爱》(Studies on Love)等文章中分析爱情、欲望和注意力的关系。
他区分想要占有某个对象的欲望,与持续关注并趋向所爱对象的爱。欲望可能随着对象的获得而减弱,但爱不必以占有的完成作为终点。
奥尔特加强调,爱具有持续的指向性,会影响一个人的注意力、感受和对世界的理解。爱者的生活因此可能围绕特定对象重新组织。
马丁·布伯:爱发生于”我—你”关系之中
马丁·布伯(Martin Buber,1878—1965年)在《我与你》(I and Thou,1923)中区分两种基本关系:”我—它”与”我—你”。
在”我—它”关系中,人主要把对象作为可以认识、利用、描述或处理的事物;在”我—你”关系中,人则以直接的相遇和回应面对另一个存在者。
布伯明确强调,爱并不只是某个人内部拥有的一种感情,而与”我”和”你”之间发生的关系有关。他将爱与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对”你”的直接回应包含一种关系性的承担。
不过,”我—你”并不限于浪漫爱情。布伯讨论的是更广泛的存在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永恒之”你”的关系。
梁漱溟:亲情与伦理关系中的情感
梁漱溟(1893—1988年)在《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中国文化要义》等著作中,讨论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关系与情感生活。
他强调,中国社会的许多关系以家庭、亲属和熟人之间的伦理联系为基础,并且重视情感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他把人与人之间的亲情、相互体谅和伦理义务联系起来讨论。
梁漱溟没有提出一个可以覆盖所有形式的爱的统一定义。他的相关论述主要涉及情感在人伦秩序和文化生活中的地位。
西蒙娜·薇依:爱与对他人现实处境的注意
西蒙娜·薇依(Simone Weil,1909—1943年)在《等待上帝》《重力与恩典》及其他文稿中讨论爱、注意力和对受苦者的关怀。
她重视”注意”(attention)在道德生活中的作用。对他人的关怀要求人暂时放下自己的想象、期待和自我中心的判断,认真看见对方实际处于怎样的境况。
在她的宗教哲学中,对邻人的爱与对神的爱相互联系。爱并不只表现为热烈的情感,也涉及对他者现实存在的承认,以及面对他人痛苦时不回避的态度。
保罗·蒂利希:爱是趋向重新结合的动力
保罗·蒂利希(Paul Tillich,1886—1965年)在《爱、权力与正义》(Love, Power, and Justice,1954)中提出,爱是推动分离者趋向重新结合的动力。
蒂利希从存在论和神学角度理解这一命题。爱所涉及的结合,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亲近,也与存在者之间的分离、关联和统一有关。
他同时讨论爱、权力与正义之间的关系,认为这些概念在社会生活中彼此关联,不能仅凭日常情绪来理解。
埃里希·弗洛姆:爱是一种需要学习和实践的能力
埃里希·弗洛姆(Erich Fromm,1900—1980年)在《爱的艺术》(The Art of Loving,1956)中系统讨论爱的性质。
弗洛姆认为,爱并非只是一种偶然降临的强烈感情,也是一种需要学习、训练和实践的能力。他特别区分”坠入爱河”的初始体验与能够长期维持的成熟之爱。
在他的理论中,成熟的爱包含四个相互联系的要素:关心、责任、尊重和了解。关心意味着实际关注所爱对象的生命与成长;责任意味着愿意回应对方的需要;尊重意味着承认对方作为独立个体的存在;了解意味着努力认识对方真实的处境和需要。
弗洛姆还区分兄弟之爱、母爱、性爱、自爱和对神的爱,并讨论现代社会中的孤独、占有倾向与爱的困难。
萨特:爱情与他人自由之间的矛盾
让-保罗·萨特(Jean-Paul Sartre,1905—1980年)在《存在与虚无》中讨论爱与主体间关系。
萨特认为,人希望通过他人的承认来确认自身在他人世界中的意义。在爱情中,一个人往往希望成为对方自由选择的、具有特殊地位的对象。
但这里存在一种张力:爱者希望对方自由地爱自己,却又希望这种自由选择能够稳定、确定、不再改变。如果通过强迫消除对方的自由,所获得的回应就不再是原先所追求的自由之爱。
萨特因此把爱情置于人与他人自由之间复杂而可能冲突的关系中讨论。他并未把爱情简单理解为两个人自然达到的完全和谐。
西蒙娜·德·波伏瓦:爱与双方自由的承认
西蒙娜·德·波伏瓦(Simone de Beauvoir,1908—1986年)在《第二性》《模糊性的伦理学》等著作中讨论爱情、性别与自由。
她分析女性如何在特定社会制度和文化期待中,被引导把爱情视为自己生活的全部意义,并因此可能牺牲独立的目标和行动能力。
波伏瓦所讨论的较为真实的爱情,需要双方作为自由主体相互承认。一个人不应通过消除自己的独立性来成全对方,也不应通过占有和控制剥夺对方的自由。
在她的思想中,爱情与人格平等、具体的社会条件以及双方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密切相关。
汉娜·阿伦特:爱与公共世界的区别
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1906—1975年)早年的博士论文《奥古斯丁爱的概念》专门研究奥古斯丁的爱论,讨论爱、欲求、记忆和人与他人的关系。
在《人的境况》中,阿伦特又从公共生活的角度讨论爱。她认为,亲密之爱具有很强的私人性,通常并不以公开展示和公共制度为其主要存在方式。
阿伦特由此区分私人亲密关系与政治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公共空间。她并未因此否认爱的重要性,而是把爱与公共行动放在不同的经验领域中分析。
列维纳斯:对他者的责任与亲密关系
埃马纽埃尔·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1906—1995年)在《总体与无限》等著作中讨论人与他者的伦理关系,也专门涉及爱欲(eros)。
他认为,面对另一个人时,人不能把对方完全化约为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概念或对象。与他者的相遇包含无法被完全占有和消除的差异。
列维纳斯的爱欲论述涉及亲密、欲望、隐秘性和他者性。他对伦理责任的讨论则强调,人面对他者的脆弱和要求时,会进入一种不能简单还原为利益交换的关系。
爱欲与伦理责任在列维纳斯那里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二者需要结合其不同著作和论述语境加以理解。
艾丽丝·默多克:爱与对他者真实性的认识
艾丽丝·默多克(Iris Murdoch,1919—1999年)在《崇高与善》(The Sublime and the Good)及《善的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Good)等作品中,把爱与道德注意力联系起来。
她将爱描述为一种极其困难的认识活动:人需要真正意识到,在自身之外还存在着具有独立现实性的他者。
默多克强调,人经常通过幻想、自我中心的期待和习惯性判断来看待他人。爱的伦理意义之一,在于努力更准确地认识他人,而不只是把对方纳入自己的需要和想象。
在她的思想中,爱与注意力、真实的认识以及道德生活的改善密切相关。
十、二十世纪后期与当代哲学中的爱
C. S. 路易斯:四种不同形式的爱
英国思想家和基督教作家 C. S. 路易斯(C. S. Lewis,1898—1963年)在《四种爱》(The Four Loves,1960)中,借用希腊语和基督教传统区分四种爱的形式。
亲爱(storge)通常与家庭成员及长期熟悉的人之间自然形成的依恋有关;友爱(philia)主要发生于因共同兴趣、价值或追求而建立的关系;情爱(eros)指向作为恋爱对象的特定个人;仁爱或圣爱(agape、charity)则与无私的关怀及基督教的神圣之爱有关。
路易斯讨论这些爱如何相互联系,也讨论它们各自可能发生的变化与困难。他的著作属于具有哲学内容的宗教思想写作,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分析哲学定义体系。
罗伯特·所罗门:爱情与共同身份的形成
罗伯特·C. 所罗门(Robert C. Solomon,1942—2007年)在《论爱》(About Love,1988)等著作中,从情感哲学和存在主义的背景讨论浪漫爱情。
所罗门认为,爱情不能仅仅归结为短暂的激情,也与两个人如何共同理解生活、形成相互承诺以及塑造共同身份有关。
在他的论述中,爱情是一种包含情感、判断、行动和长期参与的关系。两个人通过共同生活,逐渐形成与各自独立生活有所不同的”我们”的视角,但这并不要求双方失去所有个人差异。
罗杰·斯克鲁顿:情爱指向作为人格主体的他人
罗杰·斯克鲁顿(Roger Scruton,1944—2020年)在《性欲》(Sexual Desire,1986)中讨论欲望、身体、人格和浪漫爱情。
他强调,人的性欲和情爱并不能仅仅按照身体刺激或生理反应来理解。人在亲密关系中面对的对象,是具有意图、感受和自我意识的人格主体。
在他的理论中,浪漫爱情涉及对另一个主体的认识与回应,也涉及相互承认和共同生活。爱与欲望可以相互联系,但不能被简单视为同一种现象。
罗伯特·诺齐克:爱是”我们”的形成
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年)在《经过省察的生活》(The Examined Life,1989)中,讨论浪漫爱情及共同身份。
诺齐克认为,爱情的一项重要特征是两个人形成某种”我们”(we)。在这种关系中,双方的幸福、利益、目标和生活计划开始以新的方式相互联系。
“我们”的形成并不意味着两个人在事实上变成同一个人,而是意味着各自开始把共同关系视为自身身份和生活的重要部分。双方可能共同作出决定,也会因为对方的经历而改变自己的关切。
哈里·法兰克福:爱是稳定的关切与意志结构
哈里·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1929—2023年)在《必然性、意志与爱》(Necessity, Volition, and Love,1999)及《爱的理由》(The Reasons of Love,2004)中,对爱作出意志哲学上的解释。
法兰克福认为,爱不能仅仅依据当下感受的强度来界定。一个人爱某个对象,意味着他对这个对象具有相对稳定、深刻的关切;对象的福祉和命运能够成为其行动的直接理由。
这种关切并不必然由外部命令或经过计算的利益判断产生。爱者可能发现,自己无法任意决定是否继续关心某个人。法兰克福用”意志的必然性”讨论这种经验:爱参与形成一个人真正重视什么、愿意为什么行动以及不能轻易放弃什么。
他还讨论自爱、父母之爱和人的生活意义之间的联系。在其理论中,爱不仅是被动发生的情绪,也是组织个人意志和价值取向的结构。
玛莎·努斯鲍姆:爱与情感中的价值判断
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C. Nussbaum,1947年生)在《爱的知识》(Love’s Knowledge,1990)和《思想的剧变》(Upheavals of Thought,2001)中,讨论情感、文学和道德判断。
努斯鲍姆认为,情感并非完全没有认知内容的生理冲动。情感往往包含人对某些对象及其价值的理解:一个人因为某个对象对自己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才可能在对象受到威胁、失去或获得时产生强烈情绪。
她将爱情与人的脆弱性联系起来。爱一个人,意味着承认某些重要的幸福条件并不完全由自己控制,因为所爱者具有独立的生活和命运。
努斯鲍姆也借助小说、戏剧与哲学文本讨论爱,强调具体叙事和人物处境在理解复杂情感时的重要作用。
内尔·诺丁斯:关怀关系需要具体的回应
内尔·诺丁斯(Nel Noddings,1929—2022年)在《关怀:一种女性视角的伦理学与道德教育方法》(Caring,1984)中,提出以具体人际关系为中心的关怀伦理学。
诺丁斯区分”关怀者”(one-caring)与”被关怀者”(cared-for)。关怀者需要认真接纳和理解对方的处境,并使自己的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对方需要的引导。
她还强调,被关怀者的某种回应在完整关怀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回应不一定是对等的照料或语言上的感谢;儿童、病人或其他能力有限的人,也可能以各自能够做到的方式回应关怀。
诺丁斯区分自发的自然关怀与通过伦理承诺维持的关怀。她所讨论的主要是关怀关系的道德结构,不能把”关怀”与一切形式的爱情直接等同。
卡罗尔·吉利根与关怀伦理学:关系中的责任
心理学家卡罗尔·吉利根(Carol Gilligan,1936年生)在《不同的声音》(In a Different Voice,1982)中,研究道德判断与人际关系的联系。
她指出,道德问题不仅可以从普遍规则、权利和公正的角度理解,也可以从具体关系、责任和避免伤害的角度理解。她的研究对后来的关怀伦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此后,哲学家弗吉尼亚·赫尔德(Virginia Held)在《关怀伦理学》(The Ethics of Care,2006)中,将关怀的讨论扩展到家庭之外的社会关系、公共政策和政治生活。她强调,人类普遍存在依赖、照料和相互支持的需要,伦理理论应当认真对待这些关系。
吉利根与赫尔德主要讨论关怀和责任的伦理意义,而不是为所有类型的爱提出一个统一的心理学定义。
J. 大卫·韦勒曼:爱是对人格价值的特殊回应
J. 大卫·韦勒曼(J. David Velleman)在《作为道德情感的爱》(Love as a Moral Emotion,1999)中,提出以人格价值为中心的爱论。
他认为,爱不能简单等同于希望对方幸福的欲望,也不能仅仅用某个人拥有令人喜欢的特征来解释。爱涉及对他人作为人格主体所具有的价值作出特殊回应。
韦勒曼特别强调,爱能够改变一个人通常用于保护自己的情感防御,使人愿意在所爱者面前表现出更深的情感开放性。
他同时区分普遍地尊重人格与具体地爱某个人: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尊重,但人并不会因此以同样方式爱所有人。其论述着重分析爱的价值基础及其独特的情感回应方式。
尼科·科洛德尼:爱与关系本身的价值
尼科·科洛德尼(Niko Kolodny)在《作为重视一种关系的爱》(Love as Valuing a Relationship,2003)中,提出从具体关系理解爱的理论。
科洛德尼认为,人爱某个人的理由,并不总是这个人具有哪些可以列举的优秀品质。亲子、朋友或伴侣之间已经形成的关系及其历史,本身就可能为持续的关切提供理由。
例如,一个人爱自己的孩子,并不意味着如果出现另一个拥有更多优秀品质的孩子,就可以把原有的爱简单转移过去。特定关系的历史、身份和价值,在这里具有重要作用。
科洛德尼讨论的重点是爱的理由如何与关系联系起来,以及为什么对特定人的爱具有不能仅靠品质比较来替换的性质。
贝内特·赫尔姆:爱与持续的情感关注模式
贝内特·W. 赫尔姆(Bennett W. Helm)在《爱、友谊与自我》(Love, Friendship, and the Self,2010)中,讨论爱如何参与一个人的情感生活和自我认同。
赫尔姆认为,爱不能只用一次强烈的情绪来说明。一个人对所爱对象的关切,会在不同情境中形成相互联系的情感反应。例如,所爱者获得成功时的喜悦、遭受伤害时的悲伤、面临危险时的担忧,都与对同一对象的持续关切有关。
这些情感之间并非毫无联系,而是围绕爱者认为重要的对象和价值形成相对稳定的模式。
赫尔姆还讨论友谊与共同关切:朋友可能通过共同珍视某些事物、回应彼此的情感和共同参与生活,使关系逐步深化。
贝尔·胡克斯:爱是促进成长的意志与行动
美国文化批评家和女性主义思想家贝尔·胡克斯(bell hooks,1952—2021年)在《一切关于爱》(All About Love: New Visions,2000)中,讨论爱与关怀、责任、信任、尊重和社会生活的关系。
她借鉴心理治疗作者 M. 斯科特·派克(M. Scott Peck)关于爱的定义,将爱理解为一种愿意扩展自身、以促进自己或他人精神成长为目的的意志活动。
胡克斯强调,爱不能只凭口头宣称或主观感觉来判断。关怀、责任、尊重、信任与诚实等具体行为,是她讨论爱时反复涉及的内容。
她也讨论家庭、亲密关系和社会权力结构如何影响人们学习和实践爱的方式。
埃莉诺·斯坦普:爱包含为对方谋善与寻求结合
埃莉诺·斯坦普(Eleonore Stump,1947年生)在《在黑暗中徘徊》(Wandering in Darkness,2010)等著作中,从托马斯主义和宗教哲学的背景讨论爱。
她把爱与两个相互联系的愿望联系起来:希望所爱者获得真正的善,以及希望与所爱者形成某种亲近或结合的关系。
在她的理论中,爱不仅涉及为他人谋取福利,也涉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认识、亲密和关系本身。她还讨论痛苦、脆弱、自由意志与神圣之爱如何相互联系。
斯坦普的论述延续了古典友爱和基督教仁爱的思想,同时使用当代分析哲学的方法加以展开。
十一、主要原著与参考资料
以下文献是本文所述观点的主要出处或可供核对的研究资料。不同著作有多种中英文译本,文中书名采用常见译法;涉及概念差异时,保留了部分原文术语。
中国思想:《论语》(《颜渊》《雍也》《卫灵公》《为政》等篇);《墨子·兼爱》上、中、下;《孟子·公孙丑上》《尽心上》;《荀子·性恶》《礼论》;《老子》第六十七章;《庄子·大宗师》;朱熹《论语集注》《仁说》;王阳明《大学问》;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中国文化要义》。
印度与佛教思想:《广林奥义书》第二卷第四章;《薄伽梵歌》第九章、第十二章;早期佛教关于四圣谛与四无量心的经典;寂天《入菩萨行论》。
古希腊与罗马:恩培多克勒残篇;柏拉图《会饮篇》《斐德若篇》《吕西斯篇》;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八、九卷;伊壁鸠鲁《主要教义》;西塞罗《论友谊》;马可·奥勒留《沉思录》;普罗提诺《九章集》。
中世纪与宗教哲学:奥古斯丁《忏悔录》《上帝之城》《论基督教教义》;伪狄奥尼修斯《神圣名称论》;伯尔纳《论爱上帝》;伊本·西那《论爱》;安萨里《宗教科学的复兴》;迈蒙尼德《迷途指津》《密西拿律法》;伊本·阿拉比《麦加启示录》;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鲁米《玛斯纳维》;但丁《神曲》。
近代与十九世纪:费奇诺《论爱》;蒙田《随笔集·论友谊》;霍布斯《利维坦》;笛卡尔《灵魂的激情》;斯宾诺莎《伦理学》;莱布尼茨有关自然法与仁爱的论文;休谟《人性论》;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爱弥儿》;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道德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论道德的基础》;费尔巴哈《基督教的本质》;克尔凯郭尔《爱的作为》;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密尔《妇女的屈从地位》;尼采《快乐的科学》《善恶的彼岸》;索洛维约夫《爱的意义》。
二十世纪与当代:弗洛伊德《论自恋》《文明及其缺憾》;舍勒《同情的本质与形式》《爱的秩序》;奥尔特加《论爱》;布伯《我与你》;薇依《等待上帝》;蒂利希《爱、权力与正义》;弗洛姆《爱的艺术》;萨特《存在与虚无》;波伏瓦《第二性》;阿伦特《奥古斯丁爱的概念》《人的境况》;列维纳斯《总体与无限》;默多克《崇高与善》《善的主权》;路易斯《四种爱》;所罗门《论爱》;斯克鲁顿《性欲》;诺齐克《经过省察的生活》;法兰克福《必然性、意志与爱》《爱的理由》;努斯鲍姆《爱的知识》《思想的剧变》;诺丁斯《关怀》;吉利根《不同的声音》;赫尔德《关怀伦理学》;韦勒曼《作为道德情感的爱》;科洛德尼《作为重视一种关系的爱》;赫尔姆《爱、友谊与自我》;胡克斯《一切关于爱》;斯坦普《在黑暗中徘徊》。
可供核对的哲学参考条目: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Love”: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lov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Friendship”: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friendship/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The Emotions in Early Chinese Philosophy”: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emotions-chines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Mohism”: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mohism/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Feminist Ethics”: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feminism-ethics/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Ibn ‘Arabī”: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ibn-arabi/
Internet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Philosophy of Love”: https://iep.utm.edu/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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