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把嫉妒概括为对他人好运感到痛苦。当代讨论通常再加上一层结构:我认为某个与我可比较的人拥有一种好东西,而我没有,差距本身使我难受。仅仅看见同事升职后也想提高能力,并不自动成为嫉妒;你可能只是发现了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
争议在于所谓“良性嫉妒”。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差距带来痛苦,却推动我改善自己而不希望对方失去成果,它仍是嫉妒的良性形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更应叫仿效性欲望或羡慕,因为真正的嫉妒多少包含“对方没有就好了”的倾向。两边争的不是礼貌用词,而是哪种分类更能解释人的动机。
嫉妒也不同于妒忌与怨愤。妒忌通常担心失去一段关系;怨愤则包含“这种待遇不公”的申诉。我的判断是,不必先给情绪定罪,可以问两个问题:即使对方保留所拥有的东西,我是否仍愿意努力获得自己的那一份?如果对方失去它而我毫无所得,我是否反而轻松?前者更接近追求,后者更暴露嫉妒。情绪的道德分量最终还取决于我们如何行动,以及比较是否揭示了真实的不公。
资料: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en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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