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爱的哲学讨论·第二篇
上一篇《什么是爱?古今中外哲学家对爱的理解与定义》梳理了不同历史时期和思想传统对爱的理解。从孔子、墨子到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从笛卡尔、斯宾诺莎到康德、弗洛姆,以及近现代关于情感、人格和人际关系的讨论,哲学家们反复使用“爱”这个词,但他们实际上并不总是在回答同一个问题。
有的人希望说明爱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感,有的人关心人为什么会爱上某个对象,还有的人研究爱应当怎样表现、怎样维持,以及爱与人的自由和责任之间有什么关系。如果把这些不同的问题都压缩成一句“爱是什么”,我们可能得到许多看似矛盾的答案,却忽略了它们原本讨论的对象并不相同。
我想尝试一个比较简单的分析入口:爱既可以作为名词来理解,也可以作为动词来理解。
这里的“名词”和“动词”并不是要以语法规则替代哲学研究。一个概念在语言中可以充当什么词类,不能直接证明它在现实中具有怎样的本质。我借用这两个说法,是想区分我们讨论爱时经常涉及的两个侧面:我们称为“爱”的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情感、态度或关系;以及一个人究竟在怎样地爱、怎样通过自己的行为建立和维持这种关系。
从这个入口出发,上一篇整理的思想材料就可以获得一种新的比较方式。这是本文的分析框架,并不是说历史上的哲学家本人已经按照“名词”和“动词”把爱分成了两类。
一、当我们说“爱是一种……”,究竟在定义什么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说“这是一份深厚的爱”“他们之间有爱情”“母爱是无私的”。这些说法把爱当作某种可以被识别、描述和比较的东西。哲学家追问这种“东西”是什么,给出的回答却很不同。
例如,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第三部分“情感的定义”第六条中,把爱界定为伴随着外在原因观念的快乐。按照他的分析,人体验到快乐,又把这种快乐与某个外在对象联系起来,于是便产生了爱。在这个定义中,重点是情感如何形成,以及它在因果解释中处于什么位置。
笛卡尔在《灵魂的激情》第七十九、八十条中也讨论爱,但他的说法不同。他将作为激情的爱描述为一种灵魂的情绪,它促使人愿意同被认为适合自己的对象结合。他特别说明,这种“愿意结合”不同于期待将来获得某物的欲望,而是一种在观念上把自己与所爱对象看成整体的赞同。
两人的分歧值得注意。斯宾诺莎在自己的定义之后明确指出,把爱说成希望与对象结合,只抓住了爱的某种性质,并没有抓住他所认定的本质。他甚至专门批评了这种定义方式。因此,不能把笛卡尔与斯宾诺莎概括成两个意思差不多的“结合论”或“情感论”。他们对定义从哪里入手、什么才有解释上的优先地位,确实存在争论。
再看柏拉图。《会饮篇》中,苏格拉底转述狄奥提玛关于爱欲的论述,把爱与追求美好之物、希望善长久属于自己联系起来。这里强调的是欲求的对象和方向,而不只是快乐已经发生时的感受。如果用斯宾诺莎的定义去替代柏拉图,我们就可能遗漏爱与匮乏、追求和人的生命目标之间的关系。
这些例子表明,即使把爱视为一种情感或心理状态,哲学家也可能分别在解释它的感受内容、发生原因、所指向的对象,以及它对人的意义。它们不能简单通过一个笼统的“情感类”标签加以统一。
而且,爱所涉及的对象并不一定是另一个人。人可以爱孩子、伴侣、朋友,也可以说自己爱音乐、爱家乡、爱真理。在不同语境中,这些说法既有相通之处,也可能属于不同的心理活动。古希腊关于爱欲与友爱的区分,以及中国哲学中仁爱、兼爱等概念的差异,都提醒我们,“爱”本来就不是只有一个适用范围的词。
二、从“有什么感受”到“怎样去爱”
换一种问法,问题就会改变。我们不再只问“爱是什么”,而开始问“一个人怎样爱另一个人”。这时,人的意向、选择、行动和持续实践进入了讨论。
《论语·颜渊》记载孔子回答“仁”为“爱人”。但孔子关于仁的论述显然没有停留在一句情感定义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涉及帮助他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涉及限制自己的行为。儒家传统中的爱人,与人的日常行动和伦理修养有密切关系。
墨子《兼爱》要求人们不能只顾自己或自己所属群体的利益,而应顾及其他家庭和他人的处境,并将兼爱与“交相利”联系起来。这里尤其需要避免一个误解:墨子强调普遍关怀,并不等于要求每个人对所有人产生完全相同的亲密感情。他主要是在讨论人应怎样对待其他人,以及这样的行为原则怎样减少彼此侵害。
康德把情感之爱与实践之爱区分得更为明确。《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一节指出,作为感情的爱不能通过命令产生,但出于义务的行善可以成为道德要求。即使没有自然发生的亲近感,一个人也仍然能够通过意志与行动履行对他人的责任。
这里有一个必须保留的边界。康德讨论的是具有道德意义的实践之爱,并没有断言所有履行义务的行为都构成我们通常所说的亲密爱情。假如一个人出于职业规范认真照顾病人,我们可以肯定这项行动的伦理价值,却不能仅凭这一行为就断定他对病人怀有私人感情。两种问题需要分别判断。
到了弗洛姆,《爱的艺术》更明确地把爱同能力和实践联系起来。他强调成熟的爱涉及关心、责任、尊重和了解。关心不是抽象地宣称对方重要,而是关注对方的生活与成长;尊重也意味着允许对方按照其自身特点发展,而不把对方改造成满足自己需要的工具。
这些思想从不同方向说明,爱可能具有行为的维度。不过,不能因此得出“爱就是照顾别人”的结论。照顾可以出于职责、交换、习惯、同情,也可以出于控制欲。相同的动作,背后的意向和所形成的关系可能很不一样。把爱的全部内容都归结为可观察的行为,同样会遗漏重要的东西。
三、爱能不能只有感受而没有行动
设想一个人很爱远方的亲人,但受经济条件、距离或其他客观限制,无法经常探望和照料。我们当然不能因为他缺少具体行动,就直接断定他的爱不存在。
再设想另一个人,过去与伴侣有过深厚感情,后来双方的生活发生改变,感情逐渐淡薄,但他仍然坚持履行曾经共同承担的责任。这些行动可能值得尊重,也可能维持某种关系,却未必能证明原来的情感仍然保持不变。
这两个例子给“爱是动词”的说法加上了必要限制。人的行动会表现爱,也会影响爱,但爱并不总能被外部行为完整显示;另一方面,某种行动即使看起来充满关怀,也不必然证明行动者具有相应的内心体验。
爱因此涉及至少两个可以相互关联、却不宜混为一谈的问题。一个是第一人称的体验:这个人究竟有什么感受、欲望、牵挂和评价?另一个是可进入公共生活的行为:他如何对待对方,是否承担责任,是否尊重对方的处境和选择?
这并不意味着感情必然先于行为。有时,一个人因为长期共同生活、持续照顾和相互理解,才逐渐产生深厚的依恋;有时,强烈的感情先出现,后来才经受共同生活的考验。两种方向都可能发生。仅用“先有爱,后有行动”或者“做到了,才算爱”来解释所有情况,都过于简单。
四、除了情感和行动,还有一个不能遗漏的层面:关系
当我们说“我爱她”时,描述的首先可以是“我”的感受和态度。但当我们说“他们相爱”时,讨论的就不仅是两个人各自的心理状态,而是双方之间形成了怎样的关系。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八卷讨论友爱时,提出一种重要区分:单方面希望某个人幸福,可以构成善意;成熟的友爱还涉及双方相互怀有善意,并且彼此知道这份善意的存在。友爱关系需要共同生活和一定时间的积累。一个人在某个时刻突然产生强烈好感,与两个人建立起长期的友爱,显然不是同一回事。
布伯在《我与你》中区分“我—它”与“我—你”两种关系。在他的哲学中,爱不能只被看成一个人内部保存着的一种感觉,还与人怎样面对另一个存在者、怎样进入相互回应的关系有关。不过,布伯的“我—你”关系比日常的男女爱情范围广得多,不能把他的整个哲学仅仅理解为爱情理论。
当代哲学家尼科·科洛德尼在2003年的论文《作为对关系的珍视的爱》中,进一步提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我们之所以爱某个人,是否只能通过对方拥有的性格、外貌、品格等属性得到解释?还是说,两个人之间已经形成的共同历史与特定关系本身,也可以构成爱的理由?他的讨论使“关系”不再只是爱所造成的结果,而成为理解某些个人之爱的理由的重要线索。
生活经验也支持我们认真对待这一层面。两个人共同抚养孩子、经历疾病、迁居和事业变化,几十年后,他们之间的联系可能早已不同于初次相识时的激情。这不自动证明后来的爱一定比早年的爱更深,却说明我们不能只抓住某个瞬间的心理状态来解释整个关系。
当然,关系并不能取代个人。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不意味着其中必然还有爱情;共同经历很多事情,也不意味着任何一方都应永远继续爱另一方。把关系当作唯一标准,容易忽视个人的自由和现实处境。
五、为什么有的人越想得到爱,反而越难维持爱
从以上几种讨论出发,还可以观察一种在现实生活中反复出现的矛盾。
一个人因为喜欢另一个人而希望双方亲近,这很自然。但如果他进一步认为,既然自己爱对方,就有权决定对方的交往、职业、生活方式,甚至要求对方随时证明自己的忠诚,那么对亲近的愿望便可能发展为对他人自由的控制。
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中讨论过爱情中的这种张力。人希望得到他人自由作出的爱自己的选择,却又渴望这种选择永远确定。如果通过强迫确保对方不会离开,那么自己得到的又不再是原来希望得到的那种自由回应。
波伏瓦在《第二性》中则进一步分析了特定社会条件下,女性怎样可能被要求把自己的一生完全交付给爱情,放弃独立的生活目标。她所重视的更平等的关系,需要双方承认彼此是自由的主体。
这一问题也能从弗洛姆对尊重的强调中获得解释。关心一个人的成长,并不意味着可以代替他安排人生。有时,爱包含陪伴、帮助和承担;有时,它也要求接受对方有独立的目标,甚至作出自己并不喜欢的选择。
因此,我们至少应区分爱、占有欲、依赖和控制。它们在实际生活中可能混合出现,却不是同义词。强烈的情感不能自动为任何行为提供正当性;做了很多事情,也不必然意味着所形成的关系就是健康、平等或值得继续维持的关系。
六、AI时代使这一区分变得更有必要
在人工智能进入日常生活以后,我们遇到了一个新的情况:有些系统可以长期与人交谈,记住用户曾经表达的偏好,以温柔而耐心的方式作出回应,帮助安排生活,甚至在用户难过时提供安慰。
从使用者的体验来说,这些互动可能产生真实的情感效果。一个人确实可能因为长期受到陪伴而产生依恋,也可能因为一次恰当的回应感到自己被理解。这种人的情感体验不能因为交谈对象是人工智能,就被轻率地宣布为虚假。
但是,如果我们问“人工智能是否爱这个人”,问题就复杂了。
如果把爱理解为可观察的帮助和回应,那么智能系统确实能够实现其中一些行为功能。它可以提醒用户按时赴约、根据曾经的谈话提出建议,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持续追踪某些事情。不过,提供这些服务,只能直接证明系统完成了相应的信息处理和行为任务,并不足以单独证明系统具有人的那种情感体验。
如果把爱理解为某种主观感受,我们就必须面对人工智能是否有第一人称体验,以及怎样识别这种体验的问题。目前,对这类问题还没有公认的最终答案。不能因为一个系统说出了“我爱你”,便断定它存在相应的体验;也不能只因为它是人工系统,就在未经论证的情况下宣布任何形式的感受都不可能出现。
如果进一步把爱理解为双方长期形成的关系,还要区分使用者所体验到的关系、系统实际承担的功能,以及系统是否具有可以独立评价的意向和责任。一个人能够真实地依恋一段互动,并不意味着这段互动中的双方必然具有完全对称的情感和地位。
这时,“爱是名词,也是动词”的区分就显得实用。我们可以分别追问:人在这段互动中产生了怎样的感受?系统实际做了什么?关系如何持续?双方是否具有各自的意向、自由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只有把这些问题分开,才有可能减少讨论中的误解。
这也说明,关于AI与爱的争论不能仅凭机器能否模仿某些人类语言或行为来解决。我们需要先说明自己究竟采用的是哪一种爱的概念,再讨论什么样的证据能够支持相应的判断。
七、名词与动词只是入口,并不是最终分类
回过头来看,我提出的“名词”和“动词”区分可以帮助我们辨认两种容易混杂的问题,但它显然还不能覆盖全部哲学讨论。
在作为名词的意义上,爱可能被理解为一个当下发生的情绪、一种长期保持的情感倾向、一种对他人价值的承认,或者已经形成的人际关系。这些解释之间也存在重要差异。
在作为动词的意义上,爱可能表现为向往、接近、照顾、帮助、尊重、承担责任,也可能是通过长期共同生活不断改变的实践过程。但这些行动是否出于爱、是否有利于对方,还必须结合当事人的动机、具体情境和关系加以判断。
还有一些哲学家讨论的根本不是人与人的亲密关系。恩培多克勒把爱看作使元素结合的宇宙力量,奥古斯丁讨论爱的价值秩序,佛教传统区分慈悲与造成执着的渴爱。如果把所有这些思想一律归入“情感”“行动”或“关系”某一栏,就会削弱它们原有的意义。
所以,更恰当的办法是把“名词与动词”当作提问工具,而不把它当作能够替历史哲学作最终判决的分类系统。面对某一种爱论,我们可以继续问:它讨论的是谁的爱?爱的对象是什么?它试图说明爱的原因、体验、价值、行为,还是关系?所给出的定义是否足以解释作者举出的实例?还有哪些情形会成为反例?
这里最值得警惕的,是讨论过程中不知不觉地更换问题。一个人提出“爱是一种快乐”,另一个人回应“爱应当付诸行动”,两句话未必正面冲突。前者可能在回答情感如何形成,后者可能在回答一个人应当怎样对待他人。只有把它们调整到同一个问题层次,双方才可能真正构成理论争论。
经过第一篇的历史梳理和本文的比较,我暂时不打算提出一个能够包容所有情况的爱之定义。要做到这一点,至少还要进一步处理情感与意志的关系、爱与欲望的区别、单方面的爱能否成立,以及爱的关系与个人自由之间如何协调等问题。
但有一个初步判断已经比较清楚:我们谈论爱的时候,常常同时谈论自己体验到什么、愿意做什么,以及与他人共同形成了什么。把这些层面区分开,再研究它们怎样联系,比急于给“爱”下一个统一定义,更有助于理解哲学史上那些看似分歧很大的观点,也更适合面对AI时代出现的新问题。
主要原典与参考资料
- 《论语·颜渊》《论语·雍也》《论语·卫灵公》;《墨子·兼爱》上、中、下。
- 柏拉图:《会饮篇》(Symposium),尤其200e—206e、210a—212a。关于爱欲的论述出自对话人物及苏格拉底转述的狄奥提玛教导。
-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Nicomachean Ethics)第八卷,尤其第2—5章。原典英译:https://classics.mit.edu/Aristotle/nicomachaen.8.viii.html
- 笛卡尔:《灵魂的激情》(Les Passions de l’âme,1649),第79—80条。原文和释义参见:https://iep.utm.edu/rene-descartes-ethics/
- 斯宾诺莎:《伦理学》(Ethics)第三部分“情感的定义”第VI条及说明。原典英译:https://en.wikisource.org/wiki/Ethics_(Spinoza)/Part_3
-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1785)第一节,关于情感之爱与实践之爱的区分。原典英译:https://en.wikisource.org/wiki/Groundwork_of_the_Metaphysics_of_Morals
- 马丁·布伯:《我与你》(Ich und Du,1923)。
- 埃里希·弗洛姆:《爱的艺术》(The Art of Loving,1956),第二章关于关心、责任、尊重和了解的论述。
- 让-保罗·萨特:《存在与虚无》(Being and Nothingness,1943),有关与他人关系及爱情的讨论。
- 西蒙娜·德·波伏瓦:《第二性》(The Second Sex,1949),关于恋爱中的女性处境和自由的讨论。
- Niko Kolodny, “Love as Valuing a Relationship,”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112, no. 2 (2003): 135–189. DOI: 10.1215/00318108-112-2-135。
-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Love”,有关结合论、关怀论、价值论与情感论的学术综述: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love/
说明:文中对历史思想家的论述按所列原典及哲学研究资料作概括;“爱是名词,也是动词”是本文提出的比较线索,并非所引思想家共同使用的术语或已有共识。所列外文出处的中文表述主要为意译或内容归纳,未将其冒充为统一的权威中文译本。
了解 Geoffrey Chen 的更多信息
订阅后即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