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设朋友躲在屋里,一名准备伤害他的人追到门口,问你朋友在哪里。康德在1797年讨论“出于人道而说谎的所谓权利”时仍拒绝说谎。他的理由不是简单地不顾生命,而是认为故意作虚假声明破坏可共同依赖的权利条件;同时,人无法控制谎言产生的全部后果,因此不能凭预期好结果把它变成权利。
后果论会强调另一面:若一句假话能阻止严重而迫近的伤害,坚持诚实反而帮助侵害者。道德特殊主义者则会说,“说谎通常错误”可以是真实而可被击败的理由;极端情境会改变该理由的作用,而不是证明诚实从来不重要。
我的判断是,此时欺骗追问者不仅可以允许,有时还是保护受害者的义务。侵害者试图把你的回答当作伤人工具,因而没有正常交往中索取真实信息的权利。但这不是“只要自称善意就能说谎”:仍要判断危险是否真实紧迫、谎言是否必要相称、是否有拒答或求助等较少欺骗的办法。例外的根据必须能够公开说明;危险过去以后,维持信任的通常义务仍然存在。
资料: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kant-moral/
https://iep.utm.edu/uti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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