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明天可能来”和“我答应明天来”都谈到未来,后一句却似乎改变了双方的关系:对方现在有理由要求我到场,我也不能只用“后来不想去了”来解释缺席。哲学上的难题是,几个词为什么能产生原本不存在的义务。
休谟认为,单靠内心愿意受约束,并不能神秘地制造道德义务;承诺必须放在社会实践和共同理解中说明。后来的理论给出不同基础:有人强调承诺制度的规则,有人强调承诺使对方形成合理期待并据此安排生活,也有人把承诺看作一种规范权力——人可以主动改变自己与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些解释各有困难。若义务只来自期待,那么故意不让对方依赖,是否就能削弱承诺?若只来自社会规则,又要说明我们为什么应当接受这套规则。规范权力的解释抓住了承诺的特殊性,却仍须说明这种权力为何正当。
我的判断是,承诺的力量不在某个句式本身,而在三个条件共同成立:表达是自愿而明确的;对方有资格据此形成安排;双方处在承诺能够被理解和追责的实践中。承诺不是对未来心理状态的预测,而是把某项行动的决定权部分交给对方。正因为自由被主动收窄,合作才获得跨越时间的稳定性。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promises/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hume-moral/
了解 Geoffrey Chen 的更多信息
订阅后即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