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条规则写得再认真,也可能遇到没有预先说清的边界。哈特讨论过一个著名例子:公园规定禁止“车辆”进入。汽车显然在核心范围内,但自行车、玩具车或作为纪念物陈列的军用卡车呢?一般词语能处理常见情形,却无法提前穷尽未来的每一种事实,这就是法律语言的开放结构。
富勒对哈特的回应是,只看词语还不够,规则的目的始终参与解释。若禁车是为了安全和安静,开进公园的汽车与固定在基座上的纪念卡车,虽然都叫“车辆”,处理方式未必相同。这场争论不是说文字毫无作用,而是问:边界案件应主要依靠词语的核心用法,还是进一步依据规则的目的。
我的判断是,模糊本身不等于不公平。完全没有边界的精确规则往往做不到,硬把所有可能性写死,还会制造新的荒谬。真正的不公出现在解释权被隐藏:同类案件理由不同、事后改变标准,或者当事人无法知道和质疑决定。公平要求的不是假装每个词都没有边界,而是核心规则足够可知,边界判断说明理由,并让相近案件受到相近对待。模糊需要受约束的解释,不是任意裁量的通行证。
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spr2026/entries/vagueness/
https://nyulawreview.org/issues/volume-83-number-4/a-critical-guide-to-vehicles-in-the-p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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