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人拒绝晚餐邀请,朋友追问“为什么”;经理拒绝员工晋升,员工也问“为什么”。两种追问形式相同,解释义务却不同。前者首先是私人选择,礼貌或关系可能要求一句说明,但对方未必有权进入全部原因;后者运用了制度权力,改变他人的机会,因而更需要可检查的理由。
政治哲学中的公共正当化把这一点推得最清楚。罗尔斯传统认为,强制性政治权力应当能以受影响公民可承认的理由获得正当化。它讨论的不是“所有决定都必须公开内心”,而是权力不能只说“因为我决定如此”。另一方面,隐私理论常把保护个人信息、空间和选择与自主联系起来:一个人若必须为每个私人选择交出完整动机,自我治理也会被侵蚀。
我的判断是,解释义务应随三件事增强:决定使用了多少支配力,给别人带来多大且不可避免的影响,以及作决定者是否承担共同角色。经理、教师和公共机构因此通常比朋友或陌生人欠更多理由。但“说明可评价的依据”不等于暴露所有私人信息。好的解释让受影响者能判断规则是否一致、事实是否有误、决定能否申诉;它不是满足旁观者全部好奇心。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justification-public/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priv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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