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赋带来的优势,是个人应得的吗?

天赋带来的优势,是个人应得的吗?

两名运动员同样认真训练,其中一人凭更有利的身体条件跑得更快。按公开比赛规则,他当然应当获得奖牌;但这是否也说明,由天赋带来的全部优势在道德上都是他“应得”的?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个人既没有选择出生的社会位置,也没有选择自然禀赋在群体中的分布。由此他反对把天赋本身当成决定分配的最终道德凭据。这并不是否认训练、纪律或成就,也不是要求所有结果相同。他区分了制度规则下的正当期待与更强的道德应得:社会可以用奖励吸引稀缺工作、鼓励贡献,但仍须说明这套安排是否让合作体系中的每个人,尤其处境较差者,得到公平对待。

努力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坚持能力、家庭支持和可用于训练的时间同样受运气影响。然而,把一切都归于运气又会抹去人的行动。我的判断是,个人应当为真实选择和付出得到承认,却不能把偶然优势转写成“我比别人更值得拥有更多”。奖牌可以属于胜者;教育、医疗或基本尊严却不该按天赋排名。应得可以解释某项规则内的奖励,不能独自决定整套社会分配。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raw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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