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义务通常像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欠你一个解释,你有理由向我要求。若义务只指这种债权关系,“我欠自己”似乎很奇怪,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同一个人,我随时可以免除自己的债。
康德却明确承认对自己的义务。他认为,人不仅不能把别人仅仅当作工具,也不能把自己人格中的“人性”仅仅当作手段;尊重自己、培养能力,属于对自己的完全或不完全义务。这里的根据不是“这样会让我更舒服”,而是理性行动者不应把自身的主体地位当成可任意处置的物品。
例如,为获得一次晋升,一个人长期接受明显羞辱,并主动说自己的尊严不值一提。问题不只是这项选择以后是否令他后悔,而是他是否参与了对自身人格地位的贬低。不过,康德的具体清单及其严厉程度一直有争议;如果把所有健康、效率或才能发展都称为义务,道德就会侵入每个私人选择。
我的判断是,自我义务可以成立,但范围应当克制。它不是要求人随时“成为更好的自己”,而是规定一个底线:不能因为自己同时是行动者和承受者,就认为对自身能做任何事。谨慎关心利益;自我义务则保护那个能够判断、承诺并继续生活的主体位置。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self-obligations/
了解 Geoffrey Chen 的更多信息
订阅后即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