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近年来正在推进预付式消费领域的制度建设。美容院、健身房、教育培训等行业中,消费者先付款、商家以后提供服务的模式已经非常普遍。它给消费者带来折扣和便利,也给商家提供稳定客源,但长期存在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旦商家经营困难、关店甚至跑路,消费者已经支付的钱怎么办?
这件事表面上是消费权益问题,往深处看,其实首先是一个资金性质的问题。
消费者预付几千元购买美容服务或者健身年卡时,服务并没有完成。商家虽然已经拿到了现金,但同时承担了未来继续提供服务的义务。因此,这笔钱与已经完成交易以后取得的普通营业收入并不完全相同。
预付款对商家有很强的吸引力。它可以把未来收入提前变成今天的现金,用来支付房租、工资和其他经营成本,也可以支持扩张。消费者实际上向企业提供了一笔成本很低甚至接近无息的资金。与此同时,预付款还能锁定客户,而且总会有一些消费者最后没有把购买的服务全部使用完。
这些机制本身并不一定有问题。真正的风险出现在企业越来越依赖新的预付款维持当前经营的时候。如果新客户的钱不断被用于支付旧客户服务成本、日常开支甚至新店扩张,那么企业表面上仍然正常营业,实际上资金链已经越来越依赖新的预付款。一旦新增客户减少,整个链条就可能迅速断裂。
所以,预付式消费监管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不只是消费者有没有几天的冷静期,而是商家取得预付款以后究竟拥有多大的资金支配权。
把这个问题放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房地产预售。
房地产与美容、健身当然不是同一种行业,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结构:消费者先付款,商品或者服务以后才完成。区别只是住房金额巨大、履约周期更长,因此风险被放大了。
中国很早就意识到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特殊性质。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经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同年出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一步形成了预售资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后来各地逐渐建立专门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2022年前后,全国层面的监管规则又进一步强化,要求购房款进入监管账户,并保障项目建设和交付所需要的资金。
这里有一个很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
所谓监管账户,并不是把购房人的钱一直冻结在那里,等房子建成以后才交给开发商。中国的制度允许这些资金按照规定和工程进度用于本项目建设,例如支付施工、材料等相关费用。监管的核心不是“不许使用”,而是限制用途,防止开发商随意把一个项目的购房款抽走,用到其他项目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中。
这种制度有明显的经济意义。购房人的资金可以在建设过程中参与项目融资,提高开发资金的周转效率,也减少开发商完全依靠自有资本和银行贷款的压力。在房地产高速扩张时期,这种模式能够支持较快的开发速度和较高的资金周转率。
但它同时带来了另一个问题。
即使资金全部进入监管账户,而且没有发生违规挪用,也不能保证项目一定能够完成。工程成本可能上升,融资可能中断,施工企业可能出现问题,开发商自身也可能陷入财务危机。而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本来就是随着工程进展逐步支出的,因此项目进行到一半发生危机时,账户里也未必还保存着足够完成整个项目的资金。
这说明监管账户能够降低挪用风险,却不能消除项目本身的开发风险。
澳大利亚,特别是新南威尔士州的楼花交易,采取了明显不同的风险安排。
在 NSW 的 off-the-plan 交易中,购房者支付的 deposit,以及合同安排下的相关先期款项,在 settlement 之前通常需要保留在受监管的 trust account 或 controlled money account 中,不能提前释放给开发商。也就是说,开发商不能直接拿购房者的定金去购买建材、支付施工费用或者周转其他项目。
因此,开发商建设项目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本以及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提供的开发融资。购房者虽然已经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但原则上并没有因此成为项目建设的实际融资者。
这里同样需要澄清一个概念:这些钱并不是在整个经济体系中“完全闲置”。
资金仍然存放在银行和受监管的信托体系中,相关账户可能产生利息,银行体系也会按照自己的资产负债结构运用存款资金。真正受到限制的是开发商对这笔钱的直接支配权。
所以,更准确地说,NSW 的制度牺牲的并不是资金在整个社会中的利用率,而是开发商直接利用购房者预付款进行项目融资的能力。
这一区别非常重要。
如果简单地说澳大利亚把钱锁起来换取安全,就容易把问题理解成“效率与闲置”的二选一。实际上,它做的是融资功能的重新分配。开发项目需要资金,但这笔资金更多由开发商自己的资本以及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提供,而不是由普通购房人的定金直接提供。
于是风险的承担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银行向开发商提供开发贷款之前,会评估项目、开发商财务状况、预售比例、建设成本以及抵押物等条件。银行当然也可能判断错误,但它本身就是专业的风险承担和定价机构,而且会通过利率、贷款条件、抵押和资本要求来管理风险。
普通购房者则完全不同。他买房的目的通常是获得住房或者进行房地产投资,并不是向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项目融资。他既缺乏银行那样的风险分析能力,也没有因为承担开发风险而获得相应的融资收益。
从这个角度看,中澳两种制度的差别,就不仅是技术性的监管方式不同,而是对“谁应该承担开发融资风险”这个问题给出了不同答案。
中国传统的预售制度让购房资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作用,提高了开发商的资金使用效率,也降低了开发融资门槛,但消费者因此更早地进入了项目风险之中。澳大利亚 NSW 的模式则限制开发商使用购房者先期资金,把更多融资责任留给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它可能提高开发融资成本,却加强了消费者资金与项目开发风险之间的隔离。
这不是简单的哪一种制度绝对先进,而是效率、安全和风险承担之间不同的制度选择。
理解了房地产预售,再回头看美容院、健身房、培训机构等普通预付式消费,问题反而更加清楚。
一个消费者花几千元甚至几万元购买未来一两年的服务,他主观上只是购买服务,并没有打算给企业提供经营贷款。但如果商家收钱以后可以立即自由支配,那么在经济效果上,消费者实际上已经成为企业的无担保资金提供者。
更重要的是,他通常没有获得与这种风险相匹配的权利。
他看不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不知道商家的现金流状况,也不知道自己的钱是不是正在被用于开下一家店。一旦企业破产,他追回资金的能力通常又非常有限。
这就是预付式消费制度中最值得重新思考的地方。
监管当然不能简单地要求所有预付款全部冻结。如果消费者预付几十元、几百元购买短期服务,也建立复杂的第三方托管制度,监管成本可能超过它带来的收益,而且会严重降低正常商业活动的效率。
真正合理的方向应该是风险分层。
金额越大、履约周期越长、企业对预付款依赖程度越高,消费者承担的实际融资风险就越大,相应的资金监管也应该越严格。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预付款限额、最长预付期限、专用账户、按履约进度释放资金、履约保险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而不是所有行业采取完全相同的规则。
房地产预售制度提供的真正启示也正在这里。
监管的目的不是让资金停止流动,而是决定谁有权使用资金、在什么条件下使用,以及使用资金所产生的风险最终由谁承担。
一笔钱提前支付,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也应该同时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商家获得资金使用权越早、金额越大、时间越长,它所承担的资金安全责任原则上也应该越强。
从深圳正在推进的预付式消费治理,到中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再到澳大利亚 NSW 的楼花信托制度,看起来讨论的是几个不同领域,背后其实都是同一个问题:如何在资金利用效率和资金安全之间建立边界。
完全追求安全,可以让资金失去效率;完全追求效率,又可能把本来应该由企业和专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转移给普通消费者。
成熟的监管并不是简单地在效率和安全之间选择一个,而是让资金仍然能够发挥作用,同时让风险留在最有能力识别、管理并承担风险的人那里。
这可能才是预付款制度最值得坚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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