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公投改变了什么,又没有改变什么?

《一份档案里的澳洲》第一季·第6篇

1967年5月27日,澳洲选民在公投票上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个涉及参议院与众议院席位数量关系,遭到否决;第二个要求修改宪法中关于原住民的两处条文,获得90.77%的赞成票,并在六个州全部通过。这个比例至今仍是联邦公投中最高的赞成票纪录。

压倒性的结果很容易变成一个简洁故事:澳洲人在这一天给予原住民投票权、人口普查资格或公民身份。但公投文本实际上没有写这些事。它删除了宪法第51(xxvi)条中的一组排除性文字,并废除第127条。若把象征意义当成法律内容,纪念就会取代理解;若只说“不过改了两行字”,又会低估几十年政治动员打开的制度空间。

要读懂这次公投,需要同时保存两种尺度:一张选票究竟授权了什么,以及参与运动的人为何赋予它更广泛的希望。

选票上的两处修改

宪法第51条列出联邦议会可以立法的事项。第(xxvi)项原本允许联邦针对某一“种族”制定特别法律,却把“任何州的原住民”排除在外。1967年的修正删除这组例外,使联邦议会能够为各州原住民制定法律。

第127条则规定,在计算联邦、州或其他地区的人口数时,不应把“aboriginal natives”计入。废除该条后,原住民不再被宪法排除在用于代表席位和财政等用途的全国人口计算之外。

这两项改变并没有把所有原住民事务从州政府移交联邦。联邦获得的是并行立法权,而不是独占权;各州仍保留广泛职责。新权力也没有规定只能用于有利于原住民的法律。第51(xxvi)本身仍是按种族区分的权力,其运用方向取决于议会、政府、法院与政治压力。

因此,“联邦现在可以行动”不同于“联邦必须行动”,更不同于“问题已经解决”。宪法改变的是可能性与责任结构,具体生活仍要通过法律、预算、行政机构和执行方式改变。

公投没有给予投票权

最常见的误解,是原住民在1967年才获得联邦选举投票权。事实上,联邦议会在1962年已经通过法律,使所有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可以登记参加联邦选举;昆士兰在1965年成为最后取消州级限制的州。1967年公投没有修改选举权条文。

它也没有在某一天把原住民从“动植物”变成公民。澳洲没有一部把原住民列为动植物的联邦或州“Flora and Fauna Act”。这种说法或许试图表达保护制度造成的非人化,却把真实的法律历史换成一个容易传播的神话,反而遮蔽了具体政策怎样控制居住、工资、婚姻、迁徙和儿童。

公投同样没有直接带来工资平等、社会保障、反歧视法或土地权。相关权利有各自的立法、判决和长期运动,时间也不相同。把它们全部压缩进1967年,会使那些争取改变的人与之后仍持续的斗争一起消失。

纠正神话不是贬低公投,而是把成就还给准确的行动史。一个民主事件的意义,不需要靠错误的法律说法才能成立。

第127条是否意味着人口普查从未数过原住民

“让原住民进入人口普查”也是需要细分的说法。第127条要求在特定宪法人口计算中排除原住民,并不等于政府从未收集任何有关原住民的人口资料。早期人口普查表可以记录被当时行政分类认定为某些“血统比例”的人,州政府、保护委员会和传教机构也持续进行各种点算。

问题不只是有没有一个数字,而是数字被用来做什么、谁被怎样分类。殖民政府能够详细记录一个群体以便管理,同时在决定议会代表与联邦人口时不把他们视为完整政治共同体的一部分。记录与承认不是同一件事。

废除第127条具有重要的法律与象征意义:宪法不再命令国家在计算“人民”时排除原住民。但随后形成更完整人口数据仍需要普查方法、身份自我认定、行政合作和信任。修改条文不会自动产生准确统计。

90.77%从哪里来

公投的高票并非社会自然觉醒后自动出现。1930年代的William Cooper、Jack Patten、William Ferguson、Pearl Gibbs等行动者已经把公民权利、联邦责任和政治代表带入全国讨论。战后,各州组织和原住民领袖继续请愿、开会、出版和游说。1958年成立的原住民与托雷斯海峡岛民进步联邦委员会把不同地区的运动连接起来,Faith Bandler、Joe McGinness等人投入多年组织工作。

1962年的投票权改革、1963年的Yirrkala树皮请愿、1965年的自由乘车运动,都使种族不平等更难被当成边远地区的行政小事。公投得到主要政党支持,议会没有制作正式的反对案,媒体和公民团体广泛推动赞成票。高票是一套长期关系与传播工作的结果,不是一句口号单独产生的奇迹。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公投的公共意义大于技术条文。许多选民投下的不是对法条结构的精细判断,而是对平等、公民地位和全国责任的支持。行动者也把宪法修正当作突破州级“保护”制度、要求联邦承担责任的工具。法律问题很窄,政治授权很宽。

不过,宽广的社会期待不能自动写进宪法。公投通过后,政府成立原住民事务委员会和相关办公室,联邦角色逐步扩张;真正的政策变化仍然缓慢且有争议。新的权力后来支持多种联邦行动,其中有进步措施,也有强制性和家长式做法。赋权给政府与保障权利从来不是同一件事。

一份“赞成案”怎样成为档案

由于议会主要党派都支持第二个问题,没有按照通常程序向选民寄送正式反对案。保存下来的赞成案、选票、宣传材料、内阁文件、选举统计和行动者私人档案,让我们可以比较国家与运动怎样描述同一修正。

政府文件往往强调消除过时歧视、改善行政协调;运动材料则谈平等、尊严、全国责任与生活条件。选举结果给出精确数字,却不能单独说明投票者理解了什么。宣传册告诉我们支持者希望人们怎样理解,也不能证明每位选民都出于同一理由。

档案必须组合阅读。法律文本界定直接效果,行政记录显示政府怎样执行,原住民组织的出版物和个人回忆则保留是谁推动改变、他们要求的是否得到兑现。只读其中一种,都会把公投变成过于整齐的故事。

改变与未改变不是相反答案

1967年公投确实改变了宪法。它删除了两处明确排除原住民的文字,允许联邦议会为原住民立法,并终止宪法规定的人口排除。它还显示绝大多数投票者愿意否定一种公开歧视,把原住民事务确认为全国政治责任。

它没有赋予投票权或公民身份,没有保证平等结果,没有承认原住民主权,也没有为土地权、条约或免受种族歧视提供宪法保障。原住民仍须面对各地制度、贫困、健康差距、儿童被带离家庭和政策由他人决定等现实。

这两组判断可以同时成立。制度变化常常不是从“没有”跳到“完成”,而是改变谁可以行动、谁必须回应,以及下一轮争论在哪里发生。公投的力量在于打开联邦行动与全国责任的大门;它的局限在于门后没有预先写好正义的方向。

因此,纪念1967年最好的方式不是重复一个温暖却错误的神话,也不是因为它没有完成一切就说它无关紧要。应当把选票的精确内容、运动的广泛愿望和实施后的复杂结果放在一起。只有这样,这份创纪录的“赞成”才不会成为一个替国家宣布问题已经解决的句号,而会恢复成它原本的样子:长期斗争中的一次关键授权。

原始记录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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