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旅客买票占座放零食”这件事不断发酵。我开始一直觉得,这就是一个很简单的合同问题。座位是什么性质,购票者取得了什么权利,最终都应当由运输合同和乘车规则决定,其实没有太多可争论的地方,所以我也没有特别关注。
但后来,这件事的网络热度越来越高,讨论层次也不断上升,不仅铁路部门连续回应,连国内最有影响力的官方媒体也开始发表评论。更有一些人从中外法律对比的角度,把它上升到中国强调公共利益、西方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甚至把一个火车座位解释成中西文明差异的缩影。
我认为这明显是过度解读。中外社会在个人权利、公共秩序和国家管理方式上当然存在差异,但把这件事直接放进这样一个宏大的框架中,实际上是先有结论,再寻找证据。它不是从事实和规则中得出判断,而是把一个既有判断套在具体事件上。
根据铁路部门后来的调查,当时是三名旅客实名购买了三个硬座席位,但实际上只有两名旅客检票乘车。两人将零食放在那名没有检票乘车的旅客所对应的空座位上。后来,一名持无座票的旅客希望坐在这个位置,双方协商不成,列车员也没有作出明确处理,于是引发争议。
事件调查与国铁集团解释见:https://app.xinhuanet.com/news/article.html?articleId=20260823dc3e54f0f2764022aa3056df2fbee30a
这里首先需要区分三个不同的人——付款购票的人、车票上登记的乘车人,以及实际检票上车的人。这三种身份有时可以属于同一个人,也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人。仅仅因为某人支付了票款,并不意味着他就取得了对座位的任意处置权。运输合同的对象不是座椅本身,而是承运人把某位旅客从出发地运送到目的地的服务。
中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对运输合同的定义非常明确,承运人负责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第八百一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里使用的一直是“旅客”,而不是“付款人”,合同所对应的也是人的运输,而不是一件座椅的买卖或者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见: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gkztzl/2025nianzhuanti/2025mfdxcy/2025mfdxcy_mfdql/202505/t20250507_518708.html
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同样规定,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信息运输旅客,旅客也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车次、车厢、席别和席位号乘车。车票上虽然记载了一个座位,但这个座位是完成旅客运输服务所附带的使用条件,不是从铁路公司转移给购票人的独立财产。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见:https://xxgk.mot.gov.cn/2020/gz/202211/t20221117_3710719.html
因此,这件事中第三张车票虽然已经付款,但票面登记的旅客没有检票乘车。她没有实际行使相应区段的席位使用权,同行的两名旅客也不能代替她行使,更不能把这个座位改成自己的食品存放空间。付款本身并没有改变运输合同的主体,也没有把乘车人的权利自动转移给同行者。
但是,持无座票的旅客也不能因此自行取得这个座位。她有乘车权,却没有这个指定席位的当然使用权。比较合理的处理方式是由列车工作人员确认原乘车人是否上车,然后根据运行区段和现场情况安排临时使用。如果原乘车人后来从中途车站上车,临时就座者仍然应当让出座位。国铁集团后来进一步解释,未检票旅客不再享有对原座位的自由支配权,但无座旅客可以临时使用空闲席位,原旅客中途上车后仍可恢复其席位使用权。这其实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合同与运营管理安排,而不是对私人权利的简单否定。
如果把同样的问题放到澳大利亚,基本法律结构并没有根本变化。需要先说明的是,澳大利亚并不存在一套覆盖全国所有铁路客运的统一座位规则。铁路客运主要由各州法规、具体运营商的运输条款以及不同票种共同管理。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澳大利亚法律一定允许买两个座位”,也不能说“澳大利亚一定会把空座让给其他乘客”。
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Passenger Transport (General) Regulation 2017》第68O条规定,铁路运营商可以为旅客预留座位,授权人员也可以要求没有得到相应乘客或者授权人员许可的人离开预留座位。同一法规第74条又规定,车票原则上不得转让,除非符合特定例外或者得到运营商授权。
新南威尔士州现行法规见:https://legislation.nsw.gov.au/view/whole/html/inforce/current/sl-2017-0473
这些规定保护的是持票旅客的乘车权和预留座位使用权,并不是承认购票人取得了座椅的所有权。座位仍然属于铁路运营系统的一部分,其使用受到票种、乘车人身份、运营规则和工作人员管理权的共同约束。
澳大利亚的铁路规则通常还会明确区分指定座位和非指定座位。例如维多利亚州V/Line规定,预订车票可以保证乘客使用某个指定座位,而非预订车票只提供乘车资格。在没有座位时,持非预订车票的旅客可能需要站立一段路程。在这种非指定座位车厢里,即使一个人支付了两份普通票价,也不能据此预留两个座位,因为他购买的票种本来就没有包含指定座位权。
V/Line座位规则见:https://www.vline.com.au/Information/FAQs/Question-1
即使在指定座位列车上,一个人购买两张普通乘车票,也不当然等于铁路公司同意把第二个座位用于存放物品。尤其是在实名或者记名订票的情况下,第二张票究竟属于谁、这个人是否实际乘车,以及运营商是否允许购买额外座位,都会影响最终判断。一个未上车旅客的车票,通常不能由同行者或者行李代替使用。
当然,如果铁路公司明确提供“extra seat”“comfort seat”或者“sole use”一类产品,情况就不同了。此时乘客购买的不再只是第二张普通乘车票,而是铁路公司明确承诺提供额外空间。NSW TrainLink就允许旅客支付两个卧铺的费用,独占一间双人卧铺包间,但同时明确说明,这种独占安排不适用于白天转换为普通座席的情况。这个例子恰好说明,能否独占第二个位置取决于合同有没有明确提供这种服务,而不是取决于乘客是否简单地多付了一份票款。
NSW TrainLink卧铺独占规则见:https://transportnsw.info/regional-travel/travelling-onboard/sleeper-cabins
假如铁路公司已经明确同意出售一个额外座位,工作人员后来又把它分配给其他乘客,那么问题就可能变成运营商是否履行合同,以及乘客能否要求退款或其他补偿。澳大利亚消费者法保护消费者获得符合约定用途的服务,但它保护的仍然是合同中已经承诺的内容,而不是消费者单方面想象出来的权利。
澳大利亚消费者保障说明见:https://www.accc.gov.au/consumers/buying-products-and-services/consumer-rights-and-guarantees
由此看,中澳之间在这个问题上的共同点其实远远大于差异。两国都不会因为一个人付了钱,就把列车座椅变成他的个人财产;都区分乘车资格、指定座位和额外空间;都承认运营商对列车秩序和空闲座位具有管理权;同时也都要求其他乘客不能通过争吵、强迫或者自行搬动物品来解决问题。
真正可能存在的差异,更多体现在票务制度和规则细节上。中国铁路实行较为统一的实名制,车票、身份和乘车行为之间的关系更紧密。澳大利亚铁路由各州和不同运营商分别管理,有些长途列车采用记名和指定座位,有些市区及城际列车则只要求持有有效车票,并不保证座位。这些属于制度结构和运营方式的差别,还远远谈不上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文明对立。
事实上,中国铁路后来允许无座旅客临时使用没有被实际行使的席位,同时保留原乘车人从中途站上车后恢复席位的权利,这种安排并不是简单地牺牲个人权利服从公共利益。它同时保护了原乘车人的合同权利、无座旅客对闲置资源的合理使用,也保留了铁路公司的运营管理权。这里体现的首先是一种权利边界的技术性安排,而不是某种宏大的价值宣言。
这场争论真正值得注意的地方,是人们很容易把“我付了钱”理解成“这个东西就是我的”。但现代服务合同中的权利通常没有这么简单。我们买了一张机票,并没有买下飞机上的一把椅子;预订了一间酒店,也没有取得房间的所有权;购买火车票,同样只是按照约定条件获得运输和座位使用服务。权利的内容来自合同,不能超出合同自己生长。
所以,这件事当然可以讨论规则是否足够明确,也可以批评列车员当时没有承担起应有的协调责任,还可以进一步要求铁路部门明确未乘车席位的临时使用程序。但没有必要把一个票务规则尚未充分说明的问题,上升为中国重视公共利益、西方重视个人自由的文明比较。
如果一定要从中外比较中得出一个结论,我认为这个结论反而应该是——无论中国还是澳大利亚,个人权利都不是由“我付过钱”这一句话无限延伸出来的,公共管理也不能脱离合同和规则任意进行。真正成熟的制度不是简单选择个人或者公共利益,而是把不同主体的权利边界说明白,并让现场工作人员有一套可以执行的处理程序。
一张火车票、一个空座位,本来只是一个具体的合同和规则问题,并不能据此得出什么中西文明差异。真正值得注意的是,当合同关系没有被准确理解、操作规则又不够清楚时,一个原本很普通的座位,也可能被赋予远远超出它本身的意义,成为不同价值判断相互冲突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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