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表决一项会在平票时自动维持现状的方案。某成员明知规则,也有充分资料,却说“我不想选”,于是弃权。形式上,他没有投赞成或反对票;实际上,他让默认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增加了。不选择并没有把他移出因果和规范结构。
萨特的存在主义强调,人不能靠拒绝决定来逃离自由;人在处境中不行动,也在以某种方式形成自己。不过,把这句话理解成“所有遗漏都等于主动选择”会走得太远。昏迷者、被强迫者、根本不知道有决定要作的人,并未以同样方式选择结果。现代关于行动与遗漏的讨论也提醒我们:没有身体动作,不表示没有责任,但责任取决于能力、知识、角色义务和替代方案。
我的判断是,不作选择只有在几个条件下才近似一种选择:当事人知道默认结果,有真实决定能力,且其角色要求回应。此时弃权可以表达谨慎或抗议,却不能自动声称中立。反过来,若选项都不充分,暂缓决定也可能是负责的做法。关键不是有没有勾选,而是当事人是否理解并接受让哪一种结果继续生效。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existentialism/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doing-allo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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