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理解哲学:人物、问题与思想”系列第十四篇。第十篇说明休谟为什么认为经验只给出事件的恒常联结,而不给出必然因果;这一篇讨论康德如何接受休谟的批判,又把因果性从经验形成的习惯改写为经验本身得以成立的先验条件。
休谟的问题具有破坏力,因为它十分简单。我们看到一个事件跟随另一个事件,却没有看到“必须跟随”的纽带。过去的重复也不能逻辑保证未来。因果信念因而来自习惯,而不是理性对客观必然性的直接认识。如果这个结论成立,自然科学的规律可以极其可靠,却很难说明它们为何具有普遍与必然的形式。
康德承认休谟证明了关键一点:因果性不能从经验中抽取。无论观察多少相继事件,经验都只会增加事实次数,不会突然产生必然性。但康德不接受“因此因果性只是习惯”的结论。他改变问题方向:也许因果范畴不是从已经形成的经验对象中学习到的,而是杂多感觉能够成为客观经验以前就必须发挥作用。
这个回答属于康德所谓的“先天综合判断”。因果命题不是分析判断,因为“一个事件发生”这一概念并不单靠定义包含“它有一个原因”;它又具有超出个别经验的普遍要求。若因果原则能够成立,它必须扩展知识,同时不依赖对所有可能事件逐一观察。问题便是,这样的知识怎样可能,而不是怎样从重复中归纳出来。
康德的基本思路是,经验不是感觉材料自动堆积的结果。一个声音、一次闪光、温度变化和物体移动若只是依次进入意识,还没有自动构成同一个世界中的事件。主体必须把杂多表象综合起来,识别对象、时间顺序和关系。知性范畴不是对完成经验的事后标签,而是这种综合活动的基本规则。
因果性尤其关系到客观时间顺序。我们可以先观察一座房子的屋顶,再看门窗,也可以反过来;观察顺序改变,不表示房子的部分发生了事件变化。可是,看一艘船顺流而下时,上游位置与下游位置不能在事件中任意颠倒。若要说船实际发生了运动,而不只是我的观看次序改变,就必须把后一个状态理解为按照规则跟随前一个状态。
这个规则性不是关于具体原因内容的现成知识。因果范畴不会告诉我们火是否使某种材料熔化,也不会替实验发现疾病机制。它所要求的是:若一个变化要作为客观事件被经验,状态的先后必须能够置于某种决定顺序的规则之下。具体规则来自研究,事件必须可因果组织则是研究拥有客观对象的条件。
这就是康德与休谟最深的分歧。休谟从完整事件的重复出发,解释心灵怎样形成期待;康德追问,主体怎样能够首先经验“完整事件”和“重复”。若没有统一对象、确定时间和规则关系,我们甚至无法知道两次知觉属于同类事件。习惯需要经验先有可辨认的结构,而这种结构不能再完全由习惯说明。
康德不是说个人意识有意把因果性投射到世界上。范畴的作用通常不被直接察觉,也不由个人选择。它属于任何人类经验都必须满足的共同形式,因此能够支持客观性。客观在这里不是认识彻底摆脱主体,而是对象按照所有可能经验者共同使用的规则被统一。主体条件与客观知识不再被看成简单对立。
为了证明范畴对经验具有合法作用,康德提出“先验演绎”。它不是追查概念在心理或历史上怎样产生,而是说明一个概念凭什么有权适用于对象。答案是,若没有范畴提供的综合统一,表象不能属于一个统一意识,也不能形成可认识对象。因果性之所以有效,不是因为我们在物自体内部看见了它,而是因为它参与构成可能经验的对象性。
这种证明也严格限制因果性的范围。范畴只对可能经验中的现象具有认识效力,不能无条件应用于物自体。人不能因为每个经验事件都有原因,就直接推论整个世界作为整体有一个经验之外的第一原因。传统形而上学常把在经验内有效的概念扩张到经验边界之外,康德的回答一方面拯救自然科学,另一方面也约束这种扩张。
休谟把必然感解释为心理由重复形成的过渡,康德则强调因果判断带有规范性。当我们说两个事件有因果关系,并不只是报告自己习惯期待什么,而是主张在相同条件下,事件应当按照可共享规则连接。个人期待可能出错,因果判断却能够根据进一步证据被纠正。正是因为有客观规则的要求,我们才区分心理联想与有效因果解释。
不过,康德没有解决每一条科学规律的必然性。因果原则保证事件需要规则连接,却不决定自然中有哪些具体力量和定律。牛顿力学的特定形式仍依赖理论与观察。后来科学革命也显示,某一历史阶段认为最基本的定律可能被修正。康德真正要保护的是经验可依法则理解的结构,不是为每项现有理论提供永恒保证。
他的方案也面对挑战。若范畴来自人类认知结构,我们怎样确定所有可能理性存在者都必须以相同方式经验?认知科学与文化差异会不会改变范畴的地位?量子理论中的概率关系是否动摇传统因果概念?这些问题促使后人重新解释“先验”,把它理解成完全固定的普遍形式,或理解成任何特定知识实践得以运行的可修正条件。
即使如此,康德的转变仍然重要。他让哲学不再只在两个选项之间选择:因果性要么是对象中可直接观察的力量,要么只是个人心中的联想。第三种可能是,因果结构属于对象能够成为经验对象的条件。它既不来自私人任性,也不是对物自体的神秘洞察,而是主体与对象在经验中形成关系的基本方式。
这个回答改变了知识问题。认识不再被理解成主体被动复制一个已经完全组织好的世界;主体通过空间、时间和范畴参与经验结构的形成。但参与不等于创造一切内容。感觉材料不能由思维随意决定,具体规律也必须通过公共研究发现。康德试图在经验给予与先验组织之间保持分工。
康德回应休谟,不是恢复休谟已经拆除的旧形而上学因果力,而是重新说明必然性的来源。经验确实不能把“必然”作为一种感觉交给我们;但若经验要成为关于客观事件的经验,它必须按照能够决定时间顺序的规则组织。因果性不是观察结束后的概括,而是观察能够指向事件世界的条件。
两位哲学家的分歧至今仍有生命。休谟提醒我们,不能把期待误认为世界已经提供的保证;康德提醒我们,经验也不是不带结构的感觉集合。因果知识既需要证据,又需要使证据能够被理解为对象关系的规则。理解这两层,才不会把科学规律夸大成绝对视角,也不会把客观判断缩减为长期习惯。
如果把康德的回答与我的进一步判断严格分开,康德自己的论证仍然以主体的先验统一为中心。因果范畴之所以具有客观效力,是因为它属于人类可能经验得以成为统一对象经验的条件。不能把这一点直接改写成“任何系统只要有规则就具有康德意义上的先验结构”,那会把后来的问题倒灌进康德。
我真正保留的是更基本的一层——知识不是无条件接收的数据,经验能够形成对象关系,需要组织、规则和约束。我的扩展在于,这些条件不一定全部集中在一个人类认识主体内部。科学制度、测量流程、数据库和人工智能可以把一部分组织、校验和纠错功能分布到系统之中。因此,我接受康德关于“形成条件”的问题,却把条件的载体从单一主体扩展到更广的知识结构。这是我的判断,不是康德本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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