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是因为罪有应得,还是为了防止再犯?

惩罚是因为罪有应得,还是为了防止再犯?

惩罚为什么正当?两种经典回答看向相反方向。报应主义回看已经发生的行为:一个人因为有罪且应当承担相称后果,才可以被惩罚。康德强调,不能只是为了威慑别人而把罪犯当作工具;罪责必须是惩罚此人的根据。后果主义则向前看:惩罚会主动施加痛苦或剥夺,因此只有在它能减少更大伤害,例如威慑、隔离或改造,并且没有负担更小的办法时,才可能得到辩护。

两边各自揭示了对方的危险。只看后果,理论上可能为了社会安定而牺牲无辜者,或施加超过罪责的惩罚;只讲应得,则容易把制造痛苦本身当成完成正义,不再检验它是否保护社会、修复关系或减少再犯。当代讨论因此常区分积极报应与消极报应:后者不主张“应当惩罚”,而是规定只能惩罚有罪者,且不得超过相称限度。

我的判断是,后果说明惩罚为何需要存在,罪责与权利则限定它可以落在谁身上、到什么程度。目的与边界缺一不可。没有公共效果的惩罚会滑向报复;没有罪责边界的预防,也会变成把人当作手段。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legal-punishment/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kant-social-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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