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没有选择自己的遗传禀赋、童年环境或最初学会的反应方式,却常因“自私”“懦弱”“暴躁”而受评价。问题是:如果性格并非从零开始由自己设计,责任从哪里来?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卷认为,反复进行某类自愿行动会形成相应品格,因此人对自己“成为怎样的人”至少负有部分责任。他的原意不是说性格可随意重置,而是行动既表现品格,也在塑造品格。现代关于道德运气的讨论则提出更尖锐的限制。托马斯·内格尔所谓“构成性运气”指出,基因、照料者、同伴和环境共同形成我们的倾向,而这些起点大多不受本人控制。
设想一个人在混乱的家庭中养成急躁反应,成年后总在会议中打断同事。把最初形成的反射全算作他的罪过并不公平;但当他已看见这种行为伤人,也有暂停、道歉或寻求帮助的现实机会,却持续拒绝调整,责任就会增加。
我的判断是,性格责任不是全有或全无。应区分倾向的来源、它在具体行动中的表达,以及一个人后来维护或修正它的机会。认识越充分、选择空间越真实,责任越大;长期匮乏、创伤或缺少支持则可能减轻责任。这样既不把命运造成的起点道德化,也不把“我就是这样”变成永久免责。
https://classics.mit.edu/Aristotle/nicomachaen.3.iii.html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moral-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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