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搭便车不是普通的“免费”,而是一种集体行动结构:共同成果主要靠别人贡献,即使自己不出力也难以被排除,于是每个人都有理由把成本留给别人。若许多人都这样想,成果会不足,甚至根本无法形成。
例如一片常受洪水威胁的住宅区,居民自愿凑钱修共同防洪墙。某户明知墙必须靠足够多人付款,却打算等邻居出钱后同样享受保护。即使这一次少交一份钱没有改变墙是否建成,他仍把一个不能人人都占有的例外留给自己:他依靠别人不采用自己的策略。
哈特的公平原则认为,当一群人在共同规则下约束自己并产生相互利益时,受益者也有理由承担公平份额。后来的争论指出,这不能无限扩张:如果利益未经请求、无法拒绝,或合作方案本身不公,仅仅“你受益了”还不足以证明欠债,更不足以自动证明强制正当。
我的判断是,搭便车的道德问题首先在公平,而不只在单次伤害。关键要问:当事人是否知道成果依赖共同贡献,是否有能力参与,规则是否合理,以及他是否在要求一种不能普遍化的特权。被动享受路灯与故意逃避已接受的共同负担,不应混为一谈。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free-r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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