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世界的形成:19世纪欧洲史30讲》· 第3篇
1789年8月,《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宣布人生而自由,在权利上一律平等,主权属于国民,法律应当表达公意。这些原则的雄心远超法国当时的制度。然而,宣言诞生的社会仍然把政治参与主要留给男性,把殖民财富建立在奴隶劳动之上,并把财产视为社会独立的重要标志。
因此,标题中的“包括”有两种含义,必须分开。宣言以普遍语言描述谁拥有自然权利;革命法律则决定谁能投票、任职、结婚、继承、拥有财产或获得自由。原则上无限开放的“人”,在制度中成为边界清晰的“公民”。这不是说普遍主义纯属骗局,也不能说1789年已经暗含后来所有平等成果。更准确的判断是:宣言同时建立了排斥性的政治秩序和一种可被被排斥者用来反驳该秩序的标准。
“人”与“公民”之间的制度距离
宣言保护自由、安全、财产和反抗压迫,规定未经法律不得逮捕,并把表达意见和宗教信念纳入自由。它攻击的是旧制度按等级分配法律身份的原则。贵族和平民不应因出生而面对不同公共法律,税收与公职应依据共同规则。
但制宪议会很快区分“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达到年龄、具有法国男性身份并缴纳一定直接税者,才能参与选举;更高财产门槛又限制了被选举资格。即使所有人都应享有人身和法律保护,也不是所有人都被认为有足够独立性来共同制定法律。家仆、贫穷男性、妇女等被认为受他人支配,难以形成不受影响的政治判断。
这种区别说明,革命者并非总在普遍原则与公开偏见之间简单摇摆。他们使用一种当时颇有影响的共和观念:政治意志需要物质独立。问题在于,社会造成的依赖被转化为取消政治声音的理由。拥有财产者因能发声而更能保护财产;缺乏财产者则因依赖而继续没有制定规则的权力。
女性进入革命,却未进入完整公民身份
女性并非革命的旁观者。她们参加粮食骚动,1789年十月进军凡尔赛,在请愿、俱乐部、报刊和政治看台中行动。家庭经济使市场价格、工资和供给天然成为女性政治。革命也改变了家庭法:婚姻成为民事契约,离婚一度合法化,女儿在继承方面得到更平等地位。这些变化并非无关紧要。
然而,选举与公职仍以男性为常态。革命者常把男性公民塑造成公共领域的理性主体,把女性塑造成共和国母亲——她们应教育未来公民,却不亲自行使主权。奥兰普·德·古热1791年的《女权和女公民权宣言》仿照1789年文本,正是要让这种不一致无法隐藏:若权利来自共同人性,性别为何能取消政治权利?
德·古热不能代表所有女性,也不能把她后来被处决简单归因于女权主张;她卷入了更广泛的革命政治斗争。但她的文本构成明确证据:当时人已经明白,号称普遍的权利语言可以反过来质疑男性对政治的垄断。1793年,妇女政治俱乐部被关闭,公共政治进一步男性化。女性被“包括”为受法律保护的人与国家成员,却不被包括为平等的主权作者。
殖民地迫使普遍性接受最严厉的检验
法国加勒比殖民地,尤其圣多明各,依靠被奴役非洲人的强迫劳动生产糖和咖啡。白人殖民者、自由有色人和被奴役者拥有截然不同的法律地位。1789年的原则传到大西洋彼岸后,各群体都用权利语言提出不同要求:白人种植园主要求地方自治却多想保留奴隶制;自由有色财产者要求种族平等;被奴役者则以行动把自由推向最彻底含义。
1791年圣多明各奴隶起义不是巴黎观念的被动回声。它源于殖民制度自身的暴力、非洲与加勒比政治文化、组织和战争,也利用革命帝国内部的权力冲突。法国在1794年废除殖民地奴隶制,是普遍原则、军事危机与黑人革命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拿破仑1802年恢复奴隶制,显示原则并不会自行战胜帝国利益;海地革命最终以独立击败复辟奴役的企图。
宣言没有明确写出种族排斥,却在一个奴隶帝国中公布。沉默因此具有制度意义。只有把巴黎、殖民地和被奴役者的行动放在同一历史中,我们才看见“人”的范围不是由一篇文本一次确定,而是在大西洋冲突中被迫扩大。
财产既是免于专断的保障,也是参与门槛
把财产权列为自然且不可侵犯的权利,有深刻历史理由。旧制度中的任意没收、领主权利和不确定司法使财产保护与个人自由紧密相连。对农民而言,保住土地和革命期间购得的国有财产,是摆脱旧等级关系的现实条件;对商业社会而言,契约与所有权也支撑信用和交换。
可是,财产不是社会中性的。投票资格与纳税额相连,使经济地位转化为政治能力;雇主与雇工在法律上都自由订约,实际谈判力量却不同。1791年的勒沙普利耶法打击行业团体和工人结社,体现革命者对个人自由与统一市场的偏爱,也削弱劳动者集体行动。形式平等废除了等级特权,却没有消除财富造成的依赖。
这并不证明财产权与人权必然敌对,而是显示自由包含不同维度:免受政府侵害、拥有维持独立的资源、参与共同决定。革命在第一方面作出巨大突破,对后两者的分配则极不均衡。
宗教、身份与国民边界
权利争论也涉及新国民内部的宗教身份。革命取消以天主教等级为基础的公共特权,并逐步给予新教徒和犹太人公民身份。这是把个人从团体身份中解放出来的重要步骤。但这种解放往往附带同化逻辑:国家愿意承认作为个人的平等者,却不一定承认作为自治共同体的差异。
国籍本身又划出边界。宣言说的是人的权利,执行权利的机构却是法国国家。外国人、殖民地居民和后来被视为国家敌人的人,所受保障并不相同。普遍权利需要具体制度执行,而制度总有管辖范围;现代人权史的一大难题正由此产生。
思想史连接:普遍原则为何产生超出作者意图的力量
自然权利语言把正当性建立在“作为人”而非“作为某等级成员”之上。卢梭式国民主权又提出,服从法律者应当参与形成法律。两种思想结合时会产生压力:如果权利真正普遍,凭什么只有独立男性属于政治人民?如果主权属于国民,殖民地被奴役者是否在国民之外?
历史学家必须区分文本含义、作者意图和后来用途。1789年的许多代表大概没有设想女性普选或黑人共和国;这是意图的证据。宣言没有为这些排斥逐项辩护,其一般命题可逻辑地挑战它们;这是文本结构。妇女、自由有色人、废奴主义者和海地革命者实际运用权利语言;这是历史影响。三者并不相同。
那么,《人权宣言》中的“人”究竟包括谁?在最初政治实践中,它主要以法国、男性、具独立财产的公民为完整范型,女性、贫者和殖民地人口只获得不等且不稳定的权利。可宣言又取消了以出生特权为正当理由的能力,迫使排斥者用新的论证解释边界。它的普遍性既不纯洁,也不空洞:它是一项未兑现的承诺,同时是一种可公开追债的政治语言。真正扩大“人”的范围的,不是文字自动展开,而是那些被置于边缘的人把原则与自身经验结合,迫使制度面对其矛盾。权利因此不是1789年一次交付的遗产,而是每一代都必须回答的归属问题。
资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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