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证据排除99.9%的人,为什么仍不等于被告有99.9%的可能有罪?

《当数字开始做决定》· 第五季“还没有发生的事”· 第九篇

一、同一个统计量,两种完全不同的听法

2012年,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审理Aytugrul v The Queen。案件中的一根头发在死者指甲下被发现,其线粒体DNA型与被告一致。专家证据包括两种表达:大约每1,600人中有1人可能拥有该型,以及约99.9%的人可被排除。

两句话在数学上表达接近的群体频率,心理效果却不同。“1,600人中1人”提醒听者仍有一个相关人群;“排除99.9%”容易在头脑中被补成“几乎肯定就是被告”,再进一步变成“几乎肯定有罪”。

高等法院在该案中驳回上诉。多数理由认为,审判中同时解释了频率与排除百分比的关系,在完整证据语境下并未出现需要排除该证据的不公平偏见。但判决也强调,量化DNA意见常包含假设和近似,通常需要解释它能证明和不能证明什么。

案件没有宣布“99.9%等于有罪概率”。恰恰相反,它显示法院必须管理数字从实验室命题跳到法律结论的距离。

二、DNA统计先回答“痕迹像不像”

法证DNA比较通常面对两个或更多假设。例如:若痕迹来自被告,观察到该DNA结果的可能性如何;若来自一名无关者,结果又如何。现代报告常用likelihood ratio表达数据在两个来源假设下的相对支持程度;Aytugrul涉及的线粒体DNA则以人群频率和排除比例呈现。

这些统计量首先是source-level evidence:谁可能是生物材料来源。刑事审判最终要回答的却是activity和offence层级的问题:痕迹怎样到那里,被告做了什么,控方是否排除合理怀疑。

一个人可能是DNA来源,却不一定在犯罪时留下;DNA可经无辜接触、二次转移或旧痕迹存在。混合样本、降解、实验室污染和解释方法也会影响强度。即使来源层面的数字极强,行为与有罪仍需要时间线、地点、证人、动机、替代解释和其他证据连接。

这不是削弱DNA科学,而是把科学留在它真正回答的问题里。

三、检察官谬误怎样发生

所谓prosecutor's fallacy,核心是把两个条件概率倒转。假设随机无关者与痕迹匹配的概率很低,并不等于“被告无罪而出现匹配”的概率同样低,更不等于“被告有罪”的概率是其反面。

来源命题还依赖候选人怎样进入案件。若警方先因其他证据锁定嫌疑人,再比较DNA,统计意义与在大型数据库中搜索后命中不同。数据库规模、亲属关系、族群频率和搜索过程都影响解释。

Aytugrul尤其提醒分母的重要。一般人口频率与特定族群资料可能不同;高院案件资料记载,另有证据认为被告所属族群约2%可能共享相关型。一个“99.9%排除”若没有说明所用数据库和人群,听者会把抽象全国人口当成真实候选集合。

法律上的有罪概率还涉及先验证据。DNA不能独自告诉陪审团,被告在取样前为何成为嫌疑人、痕迹是否与犯罪时间一致,以及谁有合理接触机会。

四、数字强度与决定强度

DNA证据可以合理支持调查、排除嫌疑人、申请进一步取证,并与其他证据共同提交审判。它的排除能力也能纠正冤案。这些用途不应因概率难懂而被否定。

但从“命中”直接到逮捕、拒绝保释或定罪,后果逐步加重,证据要求也应逐步增加。一个数据库搜索命中可以打开调查,不应自动完成调查;一个强来源likelihood ratio可以成为重要证据,不应取代对转移和活动的审查。

刑事证明标准是beyond reasonable doubt,不是某一个实验室百分比。法院必须综合证据,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即使统计数字远大于1,600,逻辑界限仍相同:它增加某一证据命题的支持,不直接计算有罪后验概率。

这是一项方向不对称原则。DNA不匹配在适当条件下可能强力排除某人;匹配则通常把某人保留在可能来源中,并按统计强度增加支持。排除与认定不是镜像动作。

五、表达方式本身会改变决定

1/1,000与99.9%可以在数学上对应,却会引导不同直觉。前者把注意力放在仍可能共享特征的人,后者把注意力放在庞大被排除人群。高院多数理由正面承认,这两种说法可能向听者传递不同信息。

因此,“数字客观,所以表达无关”并不成立。法庭中的统计沟通属于证据制度的一部分。专家报告应说明命题、数据库、假设、误差和限制;法官指引应警告条件概率倒转;控辩双方应能获得材料供独立专家复核。

也不宜把多个等价数字叠加,制造证据仿佛重复增强的印象。频率、排除率和likelihood ratio若来自同一分析,不是三份独立证据。

六、错误可能发生在整条链

DNA错误不只有“实验室算错”。现场采集可能污染或标签错置,证物保管链可能断裂,样本可能是混合物,数据库选择可能不当,统计命题可能与案件问题错位,法庭语言还可能造成误解。

复核必须能够沿链回溯:谁在何处采集,怎样包装和转移,实验室使用何种方法和版本,质量控制是否通过,原始图谱和解释是否保存,防方能否取得足够资料重做分析。

若后续发现系统性污染或软件缺陷,纠错不应只处理下一案件。机构需要识别受影响旧案、通知当事人、保存样本供重验,并为上诉与赔偿提供真实路径。自由被错误剥夺后,修改报告文字并不足够。

七、维成论:有力知识仍然是有限知识

DNA证据在身体痕迹、采集程序、实验室、数据库、统计假设和法庭命题中形成。没有一个人掌握从犯罪现场到陪审团判断的全部过程,却有一项知识可以跨机构运行。这是Knowledge Without a Knower的典型形式。

它的危险不是数字没有理解,而是制度忘记自己只有被委托的有限知晓。实验室知道样本关系,不知道完整行为;警方知道调查线索,不决定有罪;陪审团判断有罪,也不能重新执行DNA分析。权力必须沿角色分开。

Commitment as the Human Remainder要求法院承担最后的推理,而不能说“99.9%已经替我们决定”。越强的数字越可能使人放弃判断,因而越需要说明限制。

结论:DNA可以强烈支持来源命题,不能独自计算有罪

我的判断是,DNA统计应以清楚命题和likelihood ratio或频率形式提交,并允许使用排除百分比,但前提是同时解释分母、数据库、假设及与有罪问题的差距。Aytugrul不应被误读为法院认可用99.9%替代整体证明;判决成立于完整解释的语境。

法院还应对数据库搜索、混合样本和软件分析加强独立复核,明确区分来源、活动与犯罪层级。任何巨大比率都只能承担其测量能力允许的决定权。

DNA证据的力量来自它能让许多人被可靠排除。刑事正义的责任则在于,不把“剩下的人之一”提前写成“实施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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