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与版本说明 本文属于《未来没有代表》第 0.1 版研究稿。它讨论未来人的道德与法律地位,不把任何一种哲学立场写成已经解决的共识。文章可随权利理论、国际法实践和本系列后续研究继续修订。
《未来没有代表》· 第 1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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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出生的人不能提出要求,也没有姓名、住所和确定身份。权利通常属于某个能够成为权利主体的人,因此,说未来人“现在已经拥有”一套可执行权利,确实会遇到概念和法律困难。不过,今天建造核废料库、排放温室气体或耗尽地下水,可能在数十年后造成可以预见的伤害。未来受害者现在不存在,并不会使这些后果失去道德意义。
最困难的反对意见来自“非同一性问题”。很多长期政策会改变迁移、经济和生育条件,最后出生的可能是不同的人。某项污染政策虽然使未来社会生活较差,其中具体的人却也许只有在这条政策路径下才会出生;他们很难说,如果当初选择另一政策,自己会过得更好,因为那时出生的将是别人。这削弱了“这项政策使某个确定的人比另一种情况下更差”的普通伤害解释。
但非同一性问题不能推出今天可以任意降低未来生活条件。我们仍能判断制度是否制造了可避免的严重危险,是否让后来者低于合理生活门槛,或者是否把当前利益建立在他人无法拒绝的不可逆负担上。这里不一定要先证明未来人此刻已经拥有完整法律权利。当前人的义务、未来利益以及后来真正出现者的权利,可以共同提供理由。
国际文件也表现出这种谨慎。UNESCO 1997 年宣言主要使用“当代人的责任”和未来世代的“需要与利益”;联合国 2024 年《未来世代宣言》把 future generations 界定为尚不存在、将继承地球的世代,并要求加强长期思考。它们说明未来利益已经进入公共规范,但不等于为每一个可能出生的人建立了可直接起诉的个人权利。
本文暂定认为:与其断言未来人已经像现存公民一样持有全部权利,不如承认一种时间上分开的关系。今天的决定者负有现在就生效的义务,不能制造可预见而严重的基本条件缺失;未来的人一旦存在,将成为这些生活条件和补救要求的实际主体。制度应为其利益设置代表、审查和纠正机制,却不能假称知道他们的偏好。当前结论最强之处在于说明为什么缺席不等于无关;仍未解决的是,这些义务何时应转化为可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权利。
一、一项决定可以早于受害者很多年
设想一项处理有毒废物的决定。今天的人选择地点、容器和监测制度,工程在当前预算中完成,危险却可能延续到作出决定者全部去世以后。未来居民没有参加听证,也不能要求增加维护基金。若泄漏发生,他们将面对一种由过去制造、自己无法事先拒绝的处境。
这类关系并不神秘。遗嘱、信托、长期合同和环境责任都承认,现在的行动可以为以后出现的人创造条件。困难在于,尚未出生的人不像未成年继承人那样已经存在,也无法被逐一识别。我们只能知道未来大概会有人,不能知道他们是谁、拥有什么价值观,甚至不能确定某些极远未来是否仍有人类生活在相关地区。
权利语言在这里既有吸引力,也容易使用过度。它能表达一种限制:未来人不应只成为当前成本收益表里没有发言权的剩余项。但若把一切未来愿望都称为权利,今天将无法行动,因为任何决定都会关闭某些可能性。问题必须缩小到基本生活条件、严重风险和制度可以合理预见的后果。
二、权利是否必须有一个现在存在的持有人?
权利通常意味着某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做或不做某事。法律还要确定主体、义务人、内容、救济和法院管辖。未来人缺少其中几项:他们现在不能主张权利,人数和身份不确定,有些人是否出生还取决于今天的决定。
因此,一种严格立场会说,未存在者现在没有权利。不存在的人没有福利状态,也无法被剥夺一项当前利益。这个判断在概念上有力量,却不必导向道德虚无。我们可以有关于未来人的义务,而不把义务理解成回应某个当前权利持有人的请求。消防规范今天约束建造者,受保护的未来住户尚未出现;规范的正当性并不因住户姓名未知而消失。
另一种理解把权利看成面向条件的要求。只要可以合理确定以后会有人生活,今天就不能故意创造一种使其基本权利无法实现的环境。这里不是说一个可能的人已经在时间之外拥有财产,而是说现在的行动建立了未来权利能否兑现的前提。义务先发生,权利主体后来出现。
这两种表述的实践结论有时相近,理论含义却不同。第一种依靠当前人的责任、公共善或正义原则;第二种更愿意说未来人的权利对现在产生“前置保护”。文章应保留差异,因为法律能否赋予代表诉权,往往取决于采用哪一种结构。
三、非同一性问题为什么如此棘手?
Derek Parfit 系统讨论的非同一性问题指出,长期政策不仅改变未来人的处境,还可能改变谁会出生。经济路径影响城市、职业和伴侣相遇,几个月的生育时间变化便会产生不同的人。若今天选择高污染政策,百年后出生的 A 可能生活在受损环境中;换成清洁政策以后,A 未必会生活得更好,A 很可能根本不会存在,取而代之的是 B。
普通伤害判断通常比较同一个人在行动前后的状态:如果没有我的行为,你会更好,那么我的行为伤害了你。非同一性案例中没有这个稳定的比较对象。只要 A 的生活仍值得过,A 甚至可能说,高污染路径是自己存在的历史条件。由此看来,政策使世界更糟,却没有使某一个未来人比另一可行世界中的自己更糟。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对代际正义的综述说明,这个问题持续挑战只允许“使某个确定的人变差”才算不正义的理论。回应方式很多。有些理论采用非人格化比较,判断哪一种世界具有更好的总体条件;有些关注未来人能否合理拒绝产生危险的原则;还有一些设置充足门槛,即任何代际安排都不能让后来者跌入严重匮乏,无论他们在另一政策下是否会出生。
没有一种回应完全无代价。总体福利理论可能为了更多总福利牺牲少数人;充足门槛很难确定位置;合理拒绝需要说明未来人的多样偏好怎样进入判断。然而,非同一性问题至少迫使我们放弃一句过于容易的话:“我们知道谁会被伤害。”很多时候,我们不知道人是谁,只知道一种政策将制造某类可避免的危险。
四、从未来人的权利转向当前人的证明责任
如果权利持有人尚不确定,制度仍可以把责任放到能够行动的一方。今天的政府、公司和公民掌握资源,也选择技术路径。由他们说明长期危险为何必要,比要求未来受害者事后证明自己本来可以出生在更好世界,更符合权力结构。
这种证明责任不意味着凡有长期影响就禁止。建造医院会占用土地,教育制度会塑造语言,减排投资也会改变产业和家庭路径。正当决定需要说明目的、可行替代方案和代价分配。在后果严重而不可逆时,不确定性会提高说明和保护要求;对于可撤回的小规模选择,当前民主程序可以保留更大裁量。
最低要求不应以猜测未来偏好为基础。未来人可能不喜欢我们的建筑、能源结构或文化选择,但我们没有义务替他们选择审美。更可靠的对象是选择所必需的条件:基本健康、可居住环境、能够获得知识的制度、免受我们制造的极端危险,以及改变政治和社会安排的空间。
这把“代表未来”改写成一种较克制的任务。代表者不负责说出未来人想要哪一种社会;他应检查当前决定是否提前消灭了他们形成和实行自身判断的能力。
五、国际文件承认的主要是利益与责任
UNESCO 1997 年《当代人对未来世代责任宣言》使用了清楚但谨慎的语言。它要求当代人保障现在和未来世代的需要与利益,避免不可逆地破坏地球,并尽力使未来世代保有选择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自由。它是一项宣言,不等于具有直接国内执行力的全球权利法典。
2024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未来契约》及其附件。《未来世代宣言》明确说 future generations 是“尚不存在、将继承这个星球”的世代,同时承认许多法律体系、文化和宗教已经保护其需要与利益。文件要求更系统地采用前瞻规划、证据和代际思考,也讨论联合国内部的代表与审查安排。
这些文件具有规范和政治意义,却不能被写成“国际法已经确认所有未来人拥有完整可诉权利”。它们更像对当前机构提出方向:决定不能只计算现存参与者。真正的法律效果仍取决于条约义务、国内宪法、环境法、行政审查和法院如何解释具体案件。
区分软法和可执行权利很重要。夸大现有法律会使论证在法院门口崩溃;低估宣言作用也不准确,因为它们能够改变机构语言、政策评估和未来法律的发展。
六、谁能够在今天提出未来利益?
可能的制度安排包括未来世代专员、议会委员会、环境受托人、审计机关和允许公共利益诉讼的法院。它们都有同一个局限:代表者仍是现在的人,其知识和政治偏好属于现在。设置一个带有“未来”名称的办公室,不会使未来真正出席。
因此,代表机制的价值不应以其是否准确猜中未来偏好来判断。它更适合承担程序性工作:延长评估时间,揭示成本被推迟到何时,要求比较可逆方案,保护最低条件,并记录决策依据,供后来者检查。代表者还应公开不确定性,不能把自己偏爱的政策包装成未来人的声音。
这种制度也必须接受民主约束。当前贫困者、原住民社群和年轻人的利益不能因为“更遥远的未来”而被排在一边。许多环境损害同时影响今天的弱势群体和以后的人;若政策要求当前低收入家庭承担全部转型成本,代际正义便以代内不公为代价。
未来代表最合理的角色不是拥有否决一切的权威,而是在正常政治程序中制造一个不能被轻易跳过的长期审查位置。
七、未来人可能更富有,这会削弱我们的义务吗?
一个强反对意见认为,技术和资本积累可能使未来世代比当前人富裕。要求今天仍处贫困的人牺牲消费,为可能更富有的后人投资,看起来未必公平。长期政策还可能失败,留下昂贵而无用的设施。
这提醒我们,代际正义不能只比较出生年份。今天内部存在巨大不平等,未来也不会成为同质群体。有些未来人会继承资本,另一些则继承污染地、债务和气候风险。平均收入上升不能保证基本生态系统可替代,也不能使不可逆伤害变得容易补偿。
合理结论不是“未来永远优先”。当前的基本需要具有直接权重,长期投资要接受机会成本和可行性检查。与此同时,当前贫困不能成为高收入群体把长期风险外部化的理由。更公平的方案常常是让今天从高消耗和高风险结构中获益最多的人承担更多转型成本,同时使政策改善现在的空气、住房、交通或能源安全。
八、暂定判断:权利可以延后出现,义务不能因此延后
本文不主张尚未出生者已经以与现存公民完全相同的方式拥有一套可执行权利。人数、身份、法律人格和救济都存在真实困难,非同一性问题又削弱了简单的个人伤害比较。
这些困难仍不足以取消当前责任。我们可以合理预见以后会有人,并知道某些决定会影响健康、安全、环境和政治选择的基本条件。今天的行动者因此负有现在就生效的义务:避免把可防止的严重危险和不可逆匮乏转嫁给无法参与的人,对必要风险给出公开理由,并建立可以跨时间保存的纠正机制。
未来人一旦出生,将成为这些条件的实际承受者,也可能成为补救的权利主体。制度不必先解决所有权利哲学,才能保护其利益;但若要赋予法院可执行的代际权利,就必须进一步明确义务人、标准、代表资格和救济。
《未来没有代表》的第一项结论因而是有限的。未来的缺席不会赋予今天无限权力,也不能让任何当前机构真正成为未来的声音。它改变的是证明责任:决定越不可逆、持续越久、对基本条件影响越大,当前掌权者越不能只说“以后的人会解决”。
主要资料与进一步阅读
- Lukas H. Meyer,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 Derek Parfit, Reasons and Pers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art IV.
- UNESCO, Declaration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Present Generations Towards Future Generations, 1997.
-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Future Generations, annex II to A/RES/79/1, 2024.
- Tim Mulgan, What We Owe to Future People: A Contractualist Account of Intergenerational Ethic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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